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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条例 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8种行为

3月22日,《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8种行为。

  该条例是河北省第一部系统全面对河湖保护治理予以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开创了以立法规范河湖保护名录制度的先河。该条例明确规定,该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严格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实行岸线分区管理,明确分区保护要求。

  该条例明确,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等8种行为。

  据河北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河北省对河湖的管理,从单一河道治理观念向流域之治、生态之治转变,系统推进河湖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协调进行跨区域统筹、全流域治理,为河北省河湖生态建设筑牢了“法治之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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