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大气网讯:日前,陕西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陕环综合函〔2020〕5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厅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基础支撑,为推动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在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础上进行更新。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结合2018年环境统计数据,2019年已竣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名单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等,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名录,录入“重点排污单位系统”(http://10.100.249.42/htweb,内网登录系统)。
(一)原有重点排污单位中,满足下述条件的可从名录内移除:
1.永久性关闭或长期停产且无法恢复生产可能的企业;
2.实施转产、完成生产工艺或设备升级改造、关闭主要产污工艺或设备等措施,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稳定下降且低于本地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的企业。
(二)原有重点排污单位中,满足下述条件的不得从名录内移除:
1.预计淘汰关闭或计划停产搬迁但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
2.未开展环评或未完成验收手续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本地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的企业;
3.由于市场等原因临时停产、减产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本地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的企业。
二、工作安排
请于2020年3月2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内提交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报告,报告内应明确本行政区域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排放总量占比等自定筛选标准,同时反馈名录更新存在问题。
请厅排污许可处、环评处、执法局、执法总队,结合业务情况,梳理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增补名录,于3月10日前将名单反馈厅综合处。
联系人:综合处 马祥029-63916176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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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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