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展危废集中收集贮存试点
固废网讯: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该省将开展企事业单位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意见》提出,到2020年,力争全省80%的产废量较少企业(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以下)、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和垃圾分类后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等纳入收集体系。
《意见》明确了收集试点单位的建设类型、建设数量、收集范围以及收集种类等。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1处以上设施)自行建设或者参股建设收集体系,鼓励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建设收集站点。在收集过程中,鼓励试点单位深入产废单位各环节,开展技术支援服务,帮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为便于追溯来源、跟踪去向,《意见》明确要求各收集试点单位,应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在台账记录方面,要根据收集范围内产废单位的特点,制定月度、季度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在内部监管方面,要对贮存区域进行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废处处长吴松民表示,通过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通过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的全过程内部监管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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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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