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格力被告欺诈 因空调“有凉感无风感”?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夏日炎炎 酷热难当
空调广告又开始铺天盖地
一位消费者针对
“有凉感无风感”的广告打的一场官司
或许能让大伙儿在看空调广告时
保持一份清醒 一份冷静
花7699元买空调发现并非“有凉感无风感”
以京东、格力欺诈消费者为由上法院打官司索赔“退一赔三”
2017年11月,湖南衡阳消费者罗某花7699元,在京东网站购买了一台格力2匹二级能效臻净爽变频空调,网站页面上突出宣传其性能为“有凉感无风感”。
空调安装后,罗某发现所购空调与其他空调一样,并没有所谓“有凉感无风感”的功能,便向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贸易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公司)协商索赔。协商无果,罗某向衡东县人民法院起诉,以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判令两家公司“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风感体验是消费者选购空调的重点考虑因素
企业未提供标准证明涉案空调“无风感”
属于虚假宣传 构成欺诈
判决支持“退一赔三”主张
法院审理查明,京东是销售商,负责供应商的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由格力电器负责。在京东网站上的产品宣传“配有72个出风格栅精致送风有凉感无风感,每个角落都觉得风常在”系格力电器公司制作,但在罗某索赔后,京东贸易公司把上述宣传语撤了下来。
法院审理认为,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京东对涉案空调产品以“有凉感,无风感”作为产品的特性进行着重宣传,则应该提供该款空调技术上达到“无风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而作为销售商的京东贸易公司和制造商的格力电器公司均未提供涉案空调“无风感”技术上的适用标准。
法院审理指出,空调的风感体验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是很多消费者选购空调时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原告罗某也是基于家庭成员的需要而特别选择涉案空调。京东贸易公司、格力电器均是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企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消费者对其产品宣传也更容易产生信赖,虚假宣传行为客观上会导致涉案产品销量的增加,并使得其获得不当利益。但同时消费者却没能购买到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京东贸易公司、格力电器公司明知涉案产品并不具有“有凉感,无风感”性能的情况下,仍着重进行宣传,明显具有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涉案产品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借此获得不当利益,并同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企业应当诚信经营,而京东贸易公司、格力电器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时更应谨慎、真实和全面,不应含有虚假的、明显夸大性能的、引人误解的内容,否则也更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
2018年12月20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罗某提出的“退一赔三”主张:一、罗某退还空调,京东贸易公司退还购机款7699元;二、京东贸易公司赔偿罗丽华损失23097元,格力电器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认定两公司
虚假宣传及欺诈无事实依据
判决驳回消费者“退一赔三”请求
京东贸易公司、格力电器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2月2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起诉主张京东贸易公司、格力电器公司承担涉案空调产品侵权责任,仅举证证明了其购买涉案空调和“无风感”的自我感知事实,而并未提供确凿、充分、科学、权威的证据证明涉案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相反,京东贸易公司、格力电器公司却提供了证据证明涉案空调产品经检验合格和已尽到销售者义务,以及涉案空调“有凉感,无风感”宣传词仅为体感功效,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性能、功效产生误解等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举证证明的事实不符合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主张不成立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终,2019年4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共计1140元,由罗某负担。
至此,这起”“有凉感无风感”官司以格力、京东的胜诉而告终。
格力电器曾因
“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
被美的起诉索赔近500万元
最终被判停用并赔偿美的50万元
事实上, 因为“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格力电器还打过一场官司,结果是:输了!
2018年6月25日,美的状告格力案件在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
原告美的认为,其享有“有凉感无风感”这句广告语的合法权益,被告格力在其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销售“臻净爽”空调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这一广告词。
美的请求法院判令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2018年12月底,禅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格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格力停止使用该广告语并赔偿美的50万元。据悉,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格力已主动履行判决。
禅城法院指出,格力公司直接使用他人进行了较大宣传投入和较长时间使用的广告语,本身就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在商业竞争中,通过各自形式提高自身竞争优势、扩大自身影响力,或者降低竞争者优势或市场占有、减损其商品影响等,均属于竞争行为,而在竞争行为中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格力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其使用涉案广告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美的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格力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禅城法院酌定格力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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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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