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华润燃气公司上调煤气交易价格的提案》第8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贵组提出的《关于协调华润燃气公司上调煤气交易价格的提案》(第8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属于定价管理。攀钢销售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业煤气价格,不属于定价管理权限,价格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目前我市民用煤气经营企业有两家:市煤气总公司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执行的价格是市物价局2006年7月1日调整的(攀价商【2006】139号),普通居民0.99元/立方米,特困职工和低保对象0.68元/立方米,公福用户(学校、机关等)、商业用户、工业用气1.50元/立方米。
我市煤气价格如需调整,应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和市煤气总公司分别向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核实情况后,向市提出调整煤气价格的请示。我委再根据市相关领导批示和制定价格的相关程序开展调价工作。
市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市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煤气价格的请示》(攀【2016】42号);市相关领导批示:同意,请市发改委按程序办理。为此,我委在综合考虑今年价格调控管理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初步提出了调整煤气价格工作时间安排:
4、2017年7月向市调整煤气价格的请示。待市常委会议审定同意后,下发通知调整煤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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