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决定,采取积极措施,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探索集体经济实现的有效形式,界定农民“户籍身份”和“经济身份”,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宁夏提出,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初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据了解,在建立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登记制度方面,改革后,每年年底要对村级集体资产变更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在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两权抵押”改革方面,按照巩固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土地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和流转服务体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解决农民贷款难、抵押难问题。
在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积极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和节水型灌区改造等形成的资产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途径和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
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开展“四荒地”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确权登记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记者 张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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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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