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将被追责
《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 年9 月1 日施行。这是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审议通过的吉林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将被追责,这标志着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有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实行地下水取用水量和水位控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应当予以关闭。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水生态修复进行统筹规划,实施退耕还河、还林、还湿,严格控制水土流失,拓展水生态空间,恢复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条例》规定,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流域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应当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终身追究责任。
突出“三水共治”,实施系统治理和保护
《条例》针对吉林省辽河流域存在的水生态空间萎缩、系统功能下降、城镇污染突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难度大等问题和流域水环境污染特点,将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贯彻到条例的具体内容。
《条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以系统治理的思路,在加强工、农、牧业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将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作为重点内容突出出来,着力解决水资源匮乏、生态基流保障不足、水源涵养能力下降等突出问题,以期求得科学合理配置和保护水资源、加快恢复水生态的目的。
突出构建责任体系,实施联动治理和保护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突出强调应当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在第二章《规划管理》中,将政府及部门责任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予以明确。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和协调配合,研究解决流域水环境保护有关问题。在第三、第四、第五章中,重点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中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包括排污约束、产业升级、工业集聚、自行监测、企业台账、信息公开、应急防控、畜禽养殖、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内容,以推动解决部分企业制度不健全、主要负责人环保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突出总结改革经验,实施创新治理和保护
《条例》积极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改革和监察监测垂直管理改革的需要,充分总结和吸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深化改革成果,紧密结合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构建起适应新形势下辽河流域治理制度和机制。
《条例》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一系列创新制度。
《条例》特别是坚持把在第二章《规划管理》中突出出来,以更高的站位统筹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建立了包括规划计划、“三线一单”、总量控制、水环境承载力预警等制度。
突出建立约束性制度,实施严格治理和保护
《条例》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指示要求,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了严格的约束制度,包括建立目标考核,实施约谈限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督察追责等制度内容。
《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相关罚则进行了细化和强化,为流域水环境保护严格依法监管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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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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