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中起诉审结一批涉生态环境案件
上海市近日集中起诉和审结一批涉生态环境案件,一批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还在等待最终的判决。
为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成为全国首个集中管辖省级行政区划内全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的法院。
针对环资案件类型多样、犯罪手段隐蔽,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坚持重心前移,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积极探索环资领域公益诉讼。
上海市司法机关通过建立探索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跨区域、多部门协作,形成了打击犯罪、环境保护的合力,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力度。
偷排干垃圾中的污水
垃圾车驾驶员被判刑
上海某干垃圾收集车驾驶员郑某某既想混投干湿垃圾,又担心垃圾含水量过高被发现,便动起了“歪念头”。于是,郑某某先将混投垃圾中的污水排入雨水窖井内,降低垃圾含水量,随后将垃圾车开入中转站。
2016年起,上海市某保洁公司从一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干垃圾收集车,从事园区内部分企业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2018年5月~6月期间,因上海市开始执行垃圾分类制度,强调干湿垃圾分装,故提高了进入园区垃圾中转站的干垃圾转运车所含水分(部分含渗滤液)的标准。
此前,该保洁公司干垃圾车驾驶员郑某某曾两次被发现转运进站的干垃圾含水量超标,如再有此类情况发生,其驾驶的干垃圾收集车将无法进入中转站卸载垃圾,势必将造成公司的运营损失。
在此情况下,2018年8月4日~8月10日期间,郑某某擅自决定在装载垃圾后,驾车至某区道路交叉口雨水窖井处,将干垃圾车滤槽内含渗滤液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窖井内。
后因排入窖井内污水发酵散发恶臭,导致周边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受影响企业通过道路监控锁定郑某某驾驶干垃圾收集车并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传唤到案。面对犯罪事实,郑某某供认不讳。
针对郑某某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存在争议,公安机关邀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介入后详细梳理案件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证据,提出城市雨水管道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应认定为“暗管”,而涉案区域属于特殊保护水域,根据规定,其污水排放行为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A类排放标准。
根据上述意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于2018年12月24日将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严格审查证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1月22日以郑某某污染环境罪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郑某某污染环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有腐蚀性废液倾倒市政窨井
五人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应某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该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
2017年12月,被告人应某某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某某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王某某负责具体事宜。后何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徐某某,2017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徐某某等驾驶槽罐车至公司门口与何某某会合,经何某某与王某某联系后进入公司抽取废液,3人再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鹤吉路西100米处,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经青浦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8年5月9日以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补充起诉。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 标签:
- 编辑:王虹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