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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能盲目跟风 

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充分考虑地区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因地制宜进行规划与修订,不能盲目跟风,否则“高标准”只能被束之高阁而无法发挥水质改善的社会效益。更不能为了排放标准的“整齐划一”,在政策执行上搞“一刀切”。

最近一则新闻报道称,西部某县一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过提标改造后,出水达到准Ⅳ类水质标准,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一级A标准。而就在前不久,该污水处理厂因非法通过溢流口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被顶格处罚。

需要加以区别的是,Ⅳ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属于水域功能类别,并不是污水的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指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最严标准。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对此,笔者认为提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值得赞扬,但具体提高到什么程度,还是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

首先,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看,在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排入市政河道或内河内湖,直接影响水环境质量,所以要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清洁排放,提高排放标准是对先进的引领,是大势所趋。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一些相对发达的地区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Ⅳ类甚至Ⅲ类水质标准,容易引起其他地区的盲目攀比。这些地区制定了严格甚至苛刻的出水水质标准,以致一些污水处理厂刚建成就要改造,但改造后出水水质仍难以稳定达标,甚至连乡镇几千吨的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也要求参照Ⅳ类水质标准,标准执行有失偏颇。

其次,一些地区采用高排放限值,确实是基于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经过系统分析和综合考量的,但在有些地区却看不出实施的必要性。在这些地区,不顾水体黑臭现象依然存在的事实,盲目跟风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

而且单一提高污水处理厂点源排放标准,实际上作用到水质层面,也仅仅是为了应对各项排放指标的有限提升,并不能真正改善水环境质量。因为造成这些地区水环境恶化的原因,不仅有污水处理厂的点源排放,还有巨大的面源污染,包括大量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业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更何况不顾地方实际,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和Ⅲ类水质的过高要求,不仅会带来投资和运行费用上的指数级增长,也会造成污水处理上下游产业在供给与需求上的失衡,产生更多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三,其实在很多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中还混杂了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虽然生活污水对工业废水有着调解缓冲的作用,但是混合处理对排水设施,对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物难降解污染物的处理有着更高要求。更重要的是,某些工业废水处理有着更加严格的单项指标排放标准。如果混杂工业废水进水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实现清洁排放,需要增加更多昂贵的设施设备,付出更多额外的代价。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充分考虑地区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因地制宜进行规划与修订,不能盲目跟风,否则“高标准”只能被束之高阁而无法发挥水质改善的社会效益。更不能为了排放标准的“整齐划一”,在政策执行上搞“一刀切”。

实践证明,不考虑受纳水体自净能力而任意采用高级处理方法是不经济的。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不能盲目进行,污水处理厂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需求合理设定目标,优先考虑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进行优化。

对于受纳环境是极易富营养化的缓流水体,例如市政河道、湖泊、海湾等脆弱水体,因为现行的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的总氮和总磷浓度远高于水体发生富营养化的临界值,如果出水水质只达到一级A标准,只能缓解污染程度,难以遏制富营养化的蔓延趋势。因此,对于这类脆弱水体,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氮、磷等营养物排放的地方标准。但在实际运用中,考虑脱氮处理技术难度大,应结合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分阶段开展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对于受纳环境是无富营养化之虞的急流水体,例如稀释能力较强的大江、大河和海洋等,虽然水体自净能力较强,但是也要考虑对江河下游支流和湖泊水质的影响。污水处理程度既要能够充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又要防止水体遭受污染。

综上所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地方环境标准的两个方面,标准的执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指标上,排放限值并不是越高越好。地方在制定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标准时,要回归理性,不能盲目跟进,应当更加重视提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可行性的评估和论证,以期积累更多实践层面的技术经验和数据支撑,为水环境污染控制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属地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落实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提高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对环境质量负全责。对经济技术条件成熟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应鼓励先行先试,不断修改完善技术标准,积累实践经验。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应从经济性和实用性角度综合考量,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适当放宽排放限值,给予一个合理的改造期,保证清洁排放标准技术经得起历史检验。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

(陈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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