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高温津贴 落实是关键
夏至已至,全国迎来高温酷暑天气,高温津贴成为关注焦点。近日,上海、安徽、江西等九省份上调了高温津贴,其中江苏、浙江、上海三地的高温津贴达到全国最高标准,为300元/月。按照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应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把高温法规制度
打造成一把利剑
欣城
一些劳动者在户外“战高温,斗酷暑”之时,我们或许正在家里或者办公室享受空调的清凉。我们一方面敬佩劳动者的敬业精神,另一方面也为他们高温作业的安全问题感到担忧。针对于此,一些地区提高高温津贴标准,这对于保护劳动者高温权利,无疑是必要的。
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法规精神并没有得到强有力的贯彻。在有的地方与单位,高温作业保护、高温停工、中暑算工伤、高温津贴等劳动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形同虚设。对于不少劳动者来讲,40℃以上高温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获取高温津贴仍然是一种奢望。
有调查显示,大多数机关与大型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高温津贴,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没有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差距很大,每月从数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调房办公的机关人员与白领阶层等受高温伤害较少的群体,可享受优厚高温津贴;而受高温伤害较大的户外劳动者,获得的高温津贴反而很少甚至根本没有。一些企业只是拿西瓜、绿豆汤敷衍劳动者。
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呢?既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早已生效,高温津贴已经被要求纳入工资总额,劳动者获取高温津贴是应有工资权利而不是一种福利,相关部门就要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如果有单位克扣高温津贴,当以拖欠工资论处。
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到一线了解、查处违反高温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停工;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严格依法依规处罚违规单位,对于侵犯劳动者高温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提请媒体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把高温法规制度打造成一把利剑。
保障高温权益
更须提升纳凉服务
张西流
进入6月下旬,随着天气升温,有关高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升温。特别是,28省份明确高温津贴标准、9个省份上调标准,释放出了高温关怀。然而,尽管高温津贴对弱势群体来说很重要,但劳动者所拥有的高温权益,更值得关注。可见,地方政府除了上调高温津贴标准、督促发放到位之外,更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防暑降温,让人们在高温下少受些“伤害”。
具体来讲,做好纳凉服务,与发放高温津贴同等重要。首先,高温天气下,企业要体现对在岗员工应有的尊重和关怀。尤其对于那些需要员工在室外从事露天工作的企业来说,一定要从具体的工作流程编排、工作细则实施等方面,尽量多为员工们考虑。比如,调整工作时间,避开最高温作业,在保证员工不被高温所伤的前提下,保证企业生产环节和经济效益不受影响。
换言之,上调高温津贴,更须提升纳凉服务。高温权益不仅是工薪族的权益,而是所有公民的权益。对于公共服务来说,优美的环境,阴凉的条件,是赢得人们信赖的前提。比如,在无法使公交车都变成空调车的情况下,在车上多装几台电风扇,放几桶冰块;一些餐馆、酒店,在客人到来之前就把空调打开;至于商场、超市,除了供应冷气外,再添置一些可以坐下来休息的设施,为遮阳的人们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将防空洞开放,变成市民们免费纳凉点,供一些困难市民随时入内避暑。
此外,农村的降温同样不容忽视,有关部门应给予农民高温下的防护进行指导,组织卫生部门及时向农民们讲解消暑知识、保健常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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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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