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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性教育“三小”一年累计三次受处罚拟被停产停业广东艾滋病

  原标题:安徽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小”一年累计三次受处罚拟被停产停业

  制图/李晓军

  食品安全是政府重视的民生民心工程,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话题。

  近日,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面向社会发布全文,征集修改意见。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向安徽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后,第三次面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网友提出,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追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职责,可以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草案修改稿吸收这一建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问题环节和责任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其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进行全程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入电子追溯系统。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

  转基因食品按规定显著标示

  为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网友提出,对食品安全重点事项作出严格规定。这些重点事项包括风险监测、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委托生产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网络销售食品、食堂管理、学校周边摊贩管理等方面。

  针对转基因食品,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鼓励销售转基因食品的经营者设立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针对入网食品,要求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等信息。

  针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要求单位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盒配送运输等环节操作规范,确保供餐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针对食品摊贩,要求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其经营活动区域。

  对查证属实举报给予奖励

  草案修改稿在章节结构上有所变动,增设了“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一章。

  除初审草案关于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积分管理等规定以外,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确定各类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并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为发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防止管理部门推诿扯皮,草案修改稿还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对举报人信息保密、真实举报进行奖励等措施。

  按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地沟油等是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有网友建议予以重罚。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等行为,设定了货值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该法同时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因此,对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结合该省实际,设定相应处罚。

  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如若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用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三种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同时按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不同食品货值金额,予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也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明确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拒不改正或者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不良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等七种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本报记者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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