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
电车资源了解到广东省财政厅为规范和加强节能降耗、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印发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根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事项。省能源局根据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当年度节能重点工作任务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等,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20〕4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制订了《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能源局
2020年3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降耗、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广东省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规定, 结合推进我省节能降耗、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 用于支持节能降耗、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资金,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节能降耗有关政策规划、节能年度工作计 划、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项目制管理、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 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能源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 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地市 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督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 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 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 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 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 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地市财政部门应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 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 绩效评价等。地市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 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 确保完成省能源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地市项目库 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 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 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重点工程(含公共机构节能 示范工程)、节能平台建设、节能标准制定、节能宣传培训及技 术推广、重大节能监察任务、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和其他资源 节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 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事项及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 项。省能源局根据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当年度节能重点工作 任务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等,在预算编制阶 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专项资金要适当集中安排,对于经常性的政策任务或预算安 排时间跨度3年(含)以上的政策任务,省能源局可制定“政策 任务”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能源局在年度预算编制 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按“三重一大”要求经省能源局党 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等方式 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 善,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第十条省能源局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 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 确定,由省能源局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入库。通过组织 项目申报、初审、竞争性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审核 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项目入库和资金分配。
(二) 下放地市和省直单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 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能源局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 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将专项资 金分配到地市和省直单位,由地市和省直单位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库建设,通过对本 区域现有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储备项目等进行收录入库,汇总 分析以及优化整合,实现对项目建设工作的有效管理。重点做好 项目储备,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 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 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 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 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入库全 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 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通过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竞争性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单位会议集体研究审核以及相关制 度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项目入库和资金分配。入库程序及组织方 式由各地参考省级做法自行研究确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 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地市转移支 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 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明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 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 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由各级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分别计提、总额控 制。
(一) 事前工作经费省级和地市计提总额不超过本专项资金 财政事权总额的1%,其中省级计提比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 市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1%且当年所有专 项资金计提的事前工作经费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 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省级和地市计提总额不超过本专项 资金财政事权总额的1%,其中省级计提比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各市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1%且当年所有 专项资金计提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 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 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事前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 现场核查、专项审计、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或完工评价等。事中 事后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 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
各地市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并完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六条省能源局按规定将实行项目制管理的资金分配方 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 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 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 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 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 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能源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 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能源局按规定 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 限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 达指标。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 能源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审议。
各地市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 地市和省直单位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 省能源局备案,省能源局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财政部门提醒督促仍 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
第十七条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能源局 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 权限的项目外,省能源局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 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 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 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科 研用途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直接拨 付到单位基本户。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 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财政事权专项资金的,由省能源局 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地市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地市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经单位党组会 议集体审议后,可在本专项资金同一 “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 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能源局 备案,省能源局按季度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 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 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能源局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并报省财 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能源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的跟踪监控,每半年结束后10日内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 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省能源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 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补助。省财政厅 定期对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绩效目标进行动态监 控。省能源局按月对地市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通报,并定期对 地市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向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或省主管单位提 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书面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能源局汇 总审核后提出资金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每年5月和 10月集中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实行项目制管理的各级节能主 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 门。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各地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和实际实 施情况按规定据实清算,编制年度清算报告报省能源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 收考评,省能源局、地市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用款单 位要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 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能源局要组织地市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在部分项目或地市开展绩 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 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 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能源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 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3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 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能源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 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条各级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 金管理信用体系,对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 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将失信信息 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 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 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 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 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 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11、咨询电话等。
(四) 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 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 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 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 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 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 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项目承担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节能和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 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中央财政下达 我省统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职能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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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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