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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展2016年至2019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清算工作

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至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16年至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0.5倍执行。

政策原文如下: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6年至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装科〔2020〕43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958号文)、《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7〕158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购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将2016年至2019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报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2016年(第三批)

2016年暂缓审核车辆,即在2016年已申报补贴,但在补贴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暂缓审核的车辆(详见附件6),由相关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重新审核(消费者不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当时留存问题的进展情况重新审定后,提出补贴资金意见。

(二)2017年(第三批)及2018年(第二批)

1.申报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消费者在我省上牌但未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可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2.申报要求:

(1)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待满足里程要求、获得国家清算资金后才可申请地方购置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2)申请2017年、2018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消费者应提前核实补贴申请车辆所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年度批次(如:2017年第五批)。

(三)2019年(第一批)

1.申报范围: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消费者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可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除外),其车型应符合财政部等部委财建〔2018〕18号文技术指标要求(即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7)或财建〔2019〕138号文技术指标要求(即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8)。

(2)2019年6月26日起购买上牌车辆(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省和市县不再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2.申报要求:

(1)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待满足里程要求、获得国家清算资金后才可申请地方购置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2)申请2019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消费者应提前核实补贴申请车辆所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年度批次(如:2019年第五批)。

二、补贴标准

(一)2016年上牌车辆: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工信高〔2016〕410号),《关于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的补充通知》(琼工信高〔2017〕15号)相关标准执行。

(二)2017年及2018年上牌车辆: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琼工信装科〔2019〕126号)相关标准执行。

(三)2019年上牌车辆:按照2019年4月18日《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并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0.5倍执行。

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工作流程

(一)补贴申请:

2016暂缓审核车辆无需编制申报材料,其余年份车辆的购车消费者应按相关要求编制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材料(附件2,附件3)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购车补贴。

1.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见附件2),主要包括:

(1)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2)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和明细表(个人用户/单位用户,不用写具体购车补贴金额);

(3)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4)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5)车辆登记证书。

2.其他车辆在各年度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清算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登记证所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见附件3)。需递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2)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和明细表(单位用户,不用写具体购车补贴金额);

(3)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4)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5)车辆登记证书;

(6)车辆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二)补贴审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消费者可先行咨询经销商有关车辆补贴情况,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符合要求车辆的补贴申请,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消费者提交的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车辆,应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审核意见。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在各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购车消费者、购买车型、数量、地方补贴金额(补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小数)等。

地方公示期结束后,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提交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地方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发放购车补贴,待存在问题解决后重新报送,另行申请补贴资金。

未纳入此次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车辆,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补贴清算和拨付: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的财政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等进行抽查,对实际产品与所提供材料不一致的消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该产品获得财政补贴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批次完成各市县新能源汽车补贴清算报告汇总,提出清算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工作,加强补贴资金审核、监督和管理,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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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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