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新能源车补贴1万元 买国六新车补贴3千元
电车资源了解到,3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外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其中提到,2020年3月至12月底,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作出最高享受1万元补贴,对置换或者购买“国六”新车的给予3000元补助。
以下是《措施》原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
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
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有关部署,按照《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2号),在抓好疫情防控中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努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进一步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功能,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力保障物资供给
(一)帮促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转产。对在1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扩大产能、转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生产急需疫情防控物资及其原材料的企业,按照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抓紧解决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不足问题,组织本土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尽快在关键设备制造和原材料生产上取得突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集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可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建立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行7×24小时全时通关。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紧急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市财政局牵头)
(三)抓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做好“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等生活物资供应,推动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等有序恢复运营,适时加大储备冻猪肉市场投放。(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牵头)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广州市税务局牵头)对保障市场供应作出突出贡献的批发零售、餐饮、物流、冷库等商贸企业,在市相关资金中加大支持力度,并予以通报表扬。(市商务局牵头)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足额发放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有序有力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四)推动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各区要采取有力举措,积极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落实企业防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切实加强科学防控,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做好返岗员工排查和健康管理。各区要统筹设置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各区集中安排。积极协助企业解决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统筹重点园区、功能片区、商业楼宇内企业上下班时间,引导实行错峰上下班、错峰用餐、网上办公,减少人员集聚。(各区政府牵头)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便利通关工作专班,确保境外员工、设备快速安全通关入境。(市商务局牵头)
(五)做好要素保障。加大复工复产企业防控物资保障力度,对无法通过自筹解决口罩问题的企业,以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的方式解决。(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牵头)加强企业服务,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用工、资金等问题,推进供应链有序衔接、产业链协调运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取消不合理的交通运输管制措施,主动加强与周边城市沟通,畅通市际间的物流通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返穗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并及时协调解决租住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
(六)加强复工复产统一调度服务。建立服务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指挥信息平台,以无纸化、零填表方式,收集企业复工复产进展情况和需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即时推送行业主管部门限时解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牵头市领导通过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牵头领域工作进展,全面调度、督导责任部门及时、精准帮扶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七)更好发挥国资系统资源力量。市属和区属国企要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率先全面复工复产,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已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的逾期拖欠。更好发挥国有企业投资带动作用,加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补短板力度,确保国有投资增速和扣除房地产业的投资增速比全市增速高30%以上,市属国企R&D经费支出增速比全市增速高30%以上。支持创新型国企通过混改提高竞争力,加快实施一批混改项目。(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牵头)
三、全方位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好国家专项贷款优惠政策,协助更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利用市场化机制建立广州市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续贷,积极化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配合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实施,建立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激励银行业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牵头)协调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利用“粤信融”等平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及户数不低于2019年、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至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协调商业银行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对疫情期间违约滞后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逾期90天以内抵质押类小企业贷款可考虑不划入不良。协调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简化理赔流程手续,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放宽保险条款限制,做到应赔尽赔。继续发挥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黄埔区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等作用,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尤其是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资金纾困力度,着力缓解企业股权质押风险和短期流动性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牵头)
(九)进一步减税降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企业在免征期满后,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广州市税务局牵头)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
(十)减轻企业和个人租金负担。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视疫情情况可减半收取4、5月份的物业租金,并落实到承租人,免收和减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作利润。(市国资委、财政局,各区政府牵头)各区要引导支持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承租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对执行情况较好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广州市税务局牵头)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免收2、3月份租金,视疫情情况可减半收取4、5月份租金。(市住房保障办、财政局,各区政府牵头)
(十一)优化“五险一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1%(期限不超过2021年6月),或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底。从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
(十二)全力保障企业稳定用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通过灵活用工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或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保50%的标准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
(十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开通绿色通道,用于疫情防控、设备物资购置、防治人员临时补助,以及对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的扶持奖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建立健全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市财政局牵头)加快涉企财政补贴兑现和下达,力争6月底前所有市级财政涉企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70%。(市各相关产业扶持部门牵头)
(十四)加强法律服务。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设立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制定工作指引,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市司法局、贸促会牵头)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设立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加快防疫重点企业信用修复进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加大项目建设和补短板投资力度
(十五)推动重点项目全面复工开工。抓紧开展重点项目“攻城拔寨”行动,完善市领导对口联系重大项目机制。建立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工作专班,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防控措施落实、用工不足、材料紧缺和价格上行等问题。对“攻城拔寨”重点项目1月31日至2月9日延期复工增加的资金成本,按照项目(财政投资项目除外)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和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业主单位10天贷款贴息。对财政投资项目因疫情客观影响造成投资增加或合同变更的,可纳入项目总投资,涉及审批的要简化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牵头)狠抓在建项目复工,确保3月底前全部复工。全力推动新项目开工,力争一季度新开工项目超过100个、5月底超过200个,7月底前全部开工;积极争取一批前期项目提前开工建设;推进一批条件成熟的“十四五”规划项目提前开工;抓紧谋划储备一批新的重大项目。(各区政府牵头)
(十六)全力保障项目实施条件。加大土地出让力度,完善供地方式,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实现精准供地。新出让土地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加快实施促进2020年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应急举措,实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进度走。(市财政局牵头)加强产融对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用于项目建设,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加强施工组织保障,为重点项目余泥外运开辟绿色通道。(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落实区级征地拆迁主体责任,确保按计划交付项目施工用地。(各区政府牵头)对新增的年度投资亿元以上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纳入“攻城拔寨”项目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全面推行项目在线审批,充分利用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项目技术审查,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加大项目报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信任审批等实施力度。对重大项目开设审批绿色通道,实现专人指导、综合服务、并联审批、同步出证。(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牵头)
(十八)谋划推进一批补短板项目建设。在年度“攻城拔寨”重点项目基础上,完善重大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研究设立专项经费,围绕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环境建设、交通物流等短板领域,再策划和储备一批重大平台、项目,力争纳入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和项目计划。促进民间投资和外资增长,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支持穗港澳国际健康产业城等重大平台加大民资、外资项目引进。盘活政府资源,在智慧城市等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路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各区政府牵头)
(十九)加大引智引技引资力度。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支持在我市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外籍技术人才办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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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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