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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通告

【电车资源 行业动态】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冀气领办〔2019〕160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规定,现就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二环路合围区域,即西南环线(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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