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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十五天。

  当事人生产的“家用嵌入式燃气灶具”〔型号:JZT-T,燃气种类:天然气(12T),生产日期:2021年2月28日〕,产品标贴“中国能效标识”等级为“1级”,经抽验能效等级为“1级”,但当事人未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产品未标识“3C”标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热负荷、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标准,判定结论为严重不合格。

  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查封的67台“家用嵌入式燃气灶具”(财物价值205.00元/台×67台=13735.00元);2.罚款28700.00元。

  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C,燃气种类:液化石油气,生产日期:2021.1.20,标示生产企业:中山市华尔顿厨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家用燃气灶具,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2、没收违法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4台;3、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800元。

  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单炉)”(型号:JZY-D,生产日期:2021.3.2)、“家用燃气灶(双炉)”(型号:JZY-B3,生产日期:2021.2.28)经检验均为“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单炉)”、“家用燃气灶(双炉)”;2.没收违法所得390.00元;3.处货值金额1.75倍的罚款:473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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