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玉锁、王子峥、蒋承宏、张瑾、于建潮、郑洪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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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及交易均价90%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7.2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自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每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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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股票发行价格。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中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427,500万元,按照17.22元/股的发行价格测算,拟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48,257,839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如下:
自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将随之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准。
若本次交易的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之计算结果出现折股数不足一股的情况,按照向下取整至股,不足一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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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科技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新奥科技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或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要求,新奥科技同意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或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新奥科技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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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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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上市公司及新奥天津本次向交易对方支付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共计855,000万元,其中427,500万元由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剩余427,500万元由新奥天津以现金方式支付。如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的,则最终交易价格与前述交易对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全部由新奥天津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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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新奥天津享有(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增资的,交易价格应按照本议案之“4. 标的资产的定价方式、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向新奥天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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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90%股权,不涉及职工的用人单位变更,原由标的公司聘任的员工在交割完成日后仍然由标的公司继续聘用,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等继续履行。自本次交易交割后,公司、新奥天津可根据标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重新选举调整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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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4,967万元、63,943万元、93,348万元和119,643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如无特别说明,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确定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交易对方应当先以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已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由交易对方先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②上述公式计算时,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小于或等于0时,按其实际值取值,即标的公司发生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计算净利润;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③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则交易对方就当期补偿股份数量已分配的现金股利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当期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④新奥科技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交易对方应继续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
⑤交易对方各方按照其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前任一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的相对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前该方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各方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次交易仅新奥科技获得股份支付对价,新奥科技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可在补偿后向新奥集团、新奥控股进行追偿。
①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应不迟于新奥股份公告其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年度报告之日出具。
②根据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如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的减值额大于交易对方应当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各方还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和现金就资产减值额与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发行价格)-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
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各方以现金补偿,应支付的减值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的减值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已补偿的减值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则交易对方就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已分配的现金股利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的减值金额,不计入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③交易对方各方按照其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承担资产减值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各方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次交易仅新奥科技获得股份支付对价,新奥科技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可在补偿后向新奥集团、新奥控股进行追偿。
交易对方各方的补偿总金额应不超过该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向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且交易对方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新奥股份根据《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所相应增加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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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协议》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标的资产交割期,公司、新奥天津及交易对方确认在交割期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事宜及《重组协议》项下股份发行事宜,并履行完毕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本次交易之新增股份登记等手续。为履行标的资产的交割登记相关的手续,交易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交易对方违反《重组协议》的约定,应按照《重组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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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12个月。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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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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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审批事项已经在《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公司90%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3. 本次重组完成后,有利于持续提升上市公司在天然气产业链相关资产的协同性和完整性,将继续在人员、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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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给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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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规模、盈利能力方面均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同时,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并减少不必要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喜财审2022S00142号),中喜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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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经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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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交易事宜,公司、新奥天津已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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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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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证本次交易价格公允性,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和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就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开展了审计和评估工作,并分别出具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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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制定了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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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回报公司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公司制定了《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负责制定、调整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调整交易价格、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机等;
2. 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与文件;
3. 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备案/审批程序,制作、签署及报备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备案/审批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报备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调整;
4. 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修订、完善本次交易方案或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反馈意见或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 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执行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交易合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移交变更、新增股份发行等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终止本次交易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6.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公司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玉锁、王子峥、蒋承宏、张瑾、于建潮、郑洪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和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ENN GROU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合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玉锁先生、蒋承宏先生、张瑾女士、于建潮先生、郑洪弢先生、王冬至先生。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登记办法: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拟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线:00至17:00。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标签:新奥燃气客服电话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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