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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阐述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部分。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形式的分配。

  公司是从事智能燃气表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精确计量、智能控制、数据通信、信息安全等核心技术与精密仪表制造融合,并提供燃气运营管理软件。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有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其运行体系、IC卡智能燃气表、膜式燃气表、工商业用燃气表、物联网智能水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集感知技术、控制技术及物联网技术为一体,通过NB-IoT或LoRa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与智能燃气表综合管理软件组成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运行系统,借助物联网技术实现产品和服务的智能化升级,是物联网技术在智慧燃气的典型应用。

  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其运行体系”涵盖了燃气运营商、燃气用户对天然气运营管理及用气安全实时监控的需求,可实现智能计量、远程预付费管理、实时阶梯气价、双向通信、流量监控、故障分析及防爆安全切断报警、燃气数据统计分析与用户习惯分析、数据共享与信息安全管理等功能,可满足燃气运营管理网络化、智能化、信息化的需求,具有安全性高、数据统计精准、双向通信、运行维护成本低等优势,已成为智能燃气表行业的发展趋势。

  IC卡智能燃气表是将机械与电子计量技术、机电转换技术、智能阀控技术、信息安全技术、防爆安全切断技术和一体化结构设计融为一体的智能计量燃气表,能够实现燃气用户预付费管理,较传统入户抄表方式,可节省更多的人力资源,燃气用户可持IC卡前往售气网点购气,解决了燃气行业“入户难、抄表难”等问题,降低了燃气运营商管理成本。公司IC卡智能燃气表具有计量准确、阀控可靠、智能控制、信息安全等特点。

  公司的膜式燃气表产品采用两室四腔结构,是利用柔性膜片计量室进行测量的气体体积计量装置,主要由机芯、外壳、计数器等组成。其基本原理是把气体通入体积恒定的计量室,充满后再排出,在此过程中,通过一定的传动机构,把充排气的次数转换为体积,并反映到计数器上显示出来,可实现燃气的机械计量,满足燃气运营商对燃气计量的基本需求。

  物联网智能水表是一种利用现代传感与信号处理技术、物联网通讯技术、嵌入式计算机和软件技术等对用水量进行计量并进行用水数据传递及结算交易的新型水表。物联网智能水表可定时将计量信息及表具运行状态信息通过NB-IoT网络上传到管理系统平台,且支持数据交互,具有实时通信、定时上报、远程调价、阶梯计价、远程抄表、远程阀控、报警器联动等功能,支持在线、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是一种固定式天然气报警设备,可通过NB-IoT可实现远程实时报警、浓度监测、定时/错峰上报、小程序查询、寿命到期提醒等功能。广泛用于家庭、宾馆、公寓等存在天然气的场所,进行天然气泄漏监测,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公司根据行业技术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了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公司的技术与产品的研发采用项目制,按产品研发控制的项目、目标要求以及测算方法,全过程监控各项目的实施,确保按预期的项目进度交付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满足过程要求,提高过程效率和有效性。实施项目责任制和计划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核心组成员主要来自技术中心,质量、生产、销售等部门配合,充分调动和利用多个职能部门的资源投入到新产品开发,缩短开发周期。

  公司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及零部件由供应部在合格供应商目录中,按照订单要求进行采购。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包括智能燃气表主控芯片、通信模块、电子元器件、五金零部件、工程塑料、钢材等各类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部负责选择供应商,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供应商提供样品经技术中心或质量管理部测试、生产运营部试用合格后,由质量管理部、供应部等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供应部根据生产运营部物料需求,并经副总经理批准后,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并通知供应商发货。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备货的生产模式,即公司主要根据订单并结合市场需求及销售预测,制定生产计划,适当备货并组织生产。公司拥有全自动环保电泳生产设备、全自动壳体智能生产线、全自动燃气表基表柔性装配智能生产设备以及全自动膜式燃气表基表检验线等,采用互联网技术、传感技术、机器人、专用检测手段、视觉技术、计算机辅助制造、二维码追溯等智能制造技术生产基表的生产线和自检线,在充分考虑设计、制造、测量、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试验设备进行合理规划,配置基础设施良好,打造柔性生产线。在生产过程实时管控,信息实时反馈,实现了燃气表基表生产与检测的自动化,保证了产品工艺设计和技术的匹配度,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经过多年的市场营销布局,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服务网络,并与众多下游客户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C40)”中“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之“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C4016)”。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C40)”。公司生产的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高端装备制造”中的“智能制造装备”之“智能测控装备制造”—“智能煤气表”。

  我国燃气表从20世纪90年代的传统式机械燃气表开始,先后经历了以IC卡预付费系统为代表的IC卡智能燃气表、基于GPRS、LoRa、FSK等通讯技术的智能燃气表,直至2017年,国家开始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建设——NB-IoT物联网燃气表。

  伴随国家“双碳目标”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和“数字基建”浪潮中公共事业的智慧化升级,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天然气为主的清洁低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不断提升,促进国内天然气供气量逐年上涨、用气人口不断增加,我国天然气使用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带动了燃气表市场持续增长,随着天然气的进一步普及以及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燃气运营商对燃气表智慧化管理服务水平需求的提升,智能燃气表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且随着智慧城市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以燃气表、水表等基础能源计量工具的智能化终端成为智慧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智慧城市的建设进一步推动天然气相关智能终端的稳步增长。

  智能燃气表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终端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更加注重安全、可靠、智能便捷,以远程管理、智能控制、信息安全等为主要核心功能的智能燃气表将逐步取代旧燃气表。公司采用技术领先、质量可靠的智能燃气表及管理系统来支撑燃气公司的智慧化管理,利于物联网和智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支持方向。公司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其软件系统领域具有领先优势和竞争优势。

  同时,智能燃气表的市场需求与天然气消费量、燃气表存量替换以及智能燃气表的渗透率等因素密切相关,未来的发展驱动力主要取决于天然气消费量持续上升、燃气表强制更换、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燃气运营管理需求的增长等多种因素。

  依托公司在燃气计量和控制领域的多项核心技术,将家用燃气管理、水务管理与物联网技术相结合,报告期内持续加强智慧燃气、智慧水务的研发投入,致力于实现城市公用事业的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推进物联网技术在智慧燃气、智慧水务的纵向深化。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布局和规划,智慧城市的建设推动物联网智能终端需求的增长。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物联网智能水表属于物联网终端产品,公司的核心技术提高了燃气表、水表的计量精准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智慧性,公司主要产品均使用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强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和水表相关技术的研发,不断提升核心产品物联网智能燃气表的竞争力,满足客户差异化的使用环境,丰富产品类别,其销量增长迅速。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符合城市燃气运营商的未来发展需要,未来需求会继续增加。

  公司以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为核心产品,是国内少数同时具备燃气表基表及智能控制部分的设计和制造能力的企业之一。公司核心产品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是由感知单元、控制单元、信息存储单元、无线通信模块组成的物联网终端,具有燃气体积测量、流量感知、电压检测、环境磁场检测、燃气泄漏检测等感知功能和远程预付费管理、远程阀控、智能保护、信息安全管理、安全切断等功能。公司的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在计量性能指标、安全性能指标、温度适应性、机电转换误差、阀门气密性与耐用性、接头扭矩等技术指标方面相较于同行业公司具有优势。公司以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为基础,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和全流程的制造工艺,生产的智能燃气表性能稳定、功能齐备,部分关键/主要技术指标优于欧洲、日本标准。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研发成果:中国授权发明专利207项、184项实用新型专利(含1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14项外观设计专利、美国发明专利19项、欧洲发明专利4项、日本发明专利4项、248项软件著作权,主编及参编国家标准共27项。经过长期的行业积累,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技术研发水平、市场需求响应速度、产品性能、产品种类、品牌知名度和终端客户认证情况在行业中处于重要地位。随着公司近年来持续的研发投入,产品结构的日益完善,凭借公司的市场先发优势和技术领先优势,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近几年销售规模持续提升,综合竞争力实力不断增强。

  为加快推动智能制造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强调,要坚定不移地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和优化升级。目标是到202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大部分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初步应用智能化;到203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全面普及数字化网络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基本实现智能化。公司将结合多年研究物联网相关技术储备及自身建设智能制造工厂经验,拓展工业物联网相关业务。

  近年来,伴随物联网和智能制造的兴起,智能传感器得到了广泛地关注。智能传感器的核心技术目前仍然主要依赖进口,我国的传感器企业多属于面临中低端领域的中小型企业。国家持续关注智能传感器国产化替代问题,相继出台《加快推进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等政策。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智能传感器及核心零部件项目重点开展汽车智能传感器、智能家居智能传感器、智慧城市物联网智能传感器终端、工业物联网智能传感器终端等方面的研发和生产。可广泛用于汽车、医疗保健、智能家居、消费电子等领域,随着新能源汽车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的研发加快、移动健康监测的需求上升、人们对智能化生活的需求提升,以及智慧城市的深入建设,都带给了传感器产业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智能传感器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电子、工业制造、网络通信、消费电子和医疗等领域。据中国信通院数据,2017-2021年中国智能传感器市场规模从814.10亿元增长至约1113.4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8.14%,预计到2023年中国智能传感器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308.30亿元。

  4.1 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详见《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军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2年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内幕信息制度规定的行为。202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22年年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监事会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和丰富从业经验,从事了多家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及编制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21)。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效果和效率进行了认真评价,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项目实施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根据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本公司2022年1月1日财务报表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4月19日下午17:00前送达登记地点,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对“智能燃气表研发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进行延期,将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3月”调整为“2023年12月”;同意对“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进行延期,将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3月”调整为“2023年12月”。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1.3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75,8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9,220,601.0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639,399.00元。2020年6月23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0)第0046号)。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2年7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根据《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暨新设子公司并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集资金变更情况,截止2023年2月28日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63.94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966.07万元;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额较调整前募集资金投资额多203.50万元系将部分超募资金投资于新项目“智能燃气表腔体项目”所致。

  (2)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3日和2022年6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新设子公司并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中“营销业务部升级与新建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5,796.50万元以及部分超募资金203.50万元,合计金额6,000.00万元投资于新项目“智能燃气表腔体项目”。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6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暨新设子公司并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3)募投项目“智能燃气表研发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已于2022年9月对上述项目计划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了第一次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9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虽然,公司募投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募投项目的整体进度放缓,预计无法在原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前完成。

  进度不及预期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来,受宏观经济波动、市场发展情况等较多不明朗因素等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项目建设相关的物流、人员、采购等均受到影响,导致该募投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有所放缓。因此,在保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进度,公司决定将“智能燃气表研发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均延长至2023年12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科创板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公司对“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上述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决策层对内部运营、采购生产、市场分析等决策的基础信息需求明显提升。但公司目前的信息化软硬件系统难以适应公司现阶段快速反应、高效管理下运营模式对信息系统的需求,因此,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是公司持续高效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充分结合现有业务运营模式的条件下,通过对公司财务系统、供应链、生产、仓储、研发、人力资源等各运营环节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数据挖掘、数据分析等新一代信息化模块的作用,使公司信息系统具备采集、分析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部门业务数据的能力,帮助决策层能够及时了解公司整体运营状况,为决策层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提供依据和支撑,进而实现管理效率提升和管理成本优化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带动了燃气表市场持续增长,随着天然气的普及、阶梯气价政策推行、信息技术进步,以及燃气运营商对燃气表智慧化管理服务水平需求的提升,燃气表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极大地物联网技术在燃气表以及其他领域的发展应用。2021年3月,《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进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等。产业政策环境不断得到优化,为行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公司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为公司持续高效发展增强了核心竞争力,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深耕于精确计量、智能控制、数据通信、信息安全等核心技术与精密仪表制造相融合,研发和生产制造,依靠科技创新能力,成功掌握了多项自主研发的领先核心技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拥有432项专利(中国授权发明专利207项、184项实用新型专利(含1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14项外观设计专利、美国发明专利19项、欧洲发明专利4项、日本发明专利4项)。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主编及参编国家标准共27项。公司主编2项国家标准,具体为GB/T 30269.903-2018《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903部分:网关逻辑接口》和GB/T36330-2018《信息技术面向燃气表远程管理的无线传感器网络系统技术要求》。

  公司通过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掌握了与智能燃气表、智慧城市相关的技术发展方向,率先进行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形成技术储备。持续的研发投入、长期的项目积累为公司在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开发方面积累了深厚经验,为公司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注重研发团队建设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培育,以邵泽华为代表的公司核心管理与技术团队拥有多年智能燃气表领域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和管理经验。通过长期的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定,并进一步落地为成熟的商业产品,保证产品的计量准确性、安全性及智慧化服务。

  公司研发人员具备机械制造与计量技术、传感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各领域技术的综合应用能力,并拥有嵌入式软件及管理软件的开发能力。新产品从设计、试制到批量生产均由经验丰富的专业化技术团队执行。优秀的人才团队有效的保证项目的实施。

  公司将募投项目“智能燃气表研发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项目实施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秦川物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1.33元/股,首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75,8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9,220,601.0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639,399.00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23日全部到位,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0)第0046号)。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49,530,141.89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70,497,292.24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及部分上市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其中,用于现金管理117,360,000.00元,募集资金余额为53,137,292.24元,具体明细见下表:

  公司已制定了《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公司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7月11日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秦川智能传感器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制度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其中一个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所设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公司存放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已结项,该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2年12月26日完成该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4,674,606.11元,其中预先投入到“智能燃气表研发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2,235,808.31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2,438,797.80元(不含增值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2020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2022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90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117,360,000.00元,投资相关产品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800,000.00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966.07万元)的28.98%。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和2022年5月30日披露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6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部分超募资金203.50万元用于实缴子公司部分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智能燃气表腔体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暨新设子公司并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和2022年6月30日披露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2022年7月11日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秦川智能传感器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4,989,854.42元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4,989,854.42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经核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秦川物联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决议通过,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及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解释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三)之1、2(2)、2(3)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政策变更(三)之2(1)对本公司2022年1月1日财务报表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本公司2022年1月1日财务报表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本公司2022年1月1日财务报表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邵泽华召集并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表决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2年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内幕信息制度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22年年度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和丰富从业经验,从事了多家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本议案在呈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亦就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及编制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21)。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效果和效率进行了认真评价,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项目实施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订的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根据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本公司2022年1月1日财务报表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议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截止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51人;截止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数量13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6人。

  (7)四川华信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6,535.71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6,535.71万元(包括证券业务收入13,516.07万元)。

  (8)2021年度四川华信服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44家,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4,831.60万元,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四川华信已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责任赔偿限额8,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2,558.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近三年四川华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

  四川华信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况。近三年四川华信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中国注册会计师,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自2001年起开始在四川华信执业,自2016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包括: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的胜任能力,且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自2013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自2019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的胜任能力,且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自2013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自2018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的胜任能力,且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自2018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自2021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一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一年复核的新三板公司包括:四川东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久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水务集团射洪股份有限公司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并符合独立性要求。四川华信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审计费用主要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40.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0.00万元。审计收费较2022年无异常变化。

  2023年3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第一次会议对四川华信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审查及评价,认为四川华信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其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独立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情况,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情况,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情况通过了该议案,同意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为正常的持续性合作。公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和公开、公平、公正及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60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无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物联网服务;设计、销售物联网智能产品、智能仪表、计算机软件产品、传感器、机电产品、仪器仪表;设计、生产、销售燃气器具、电子产品、仪表;消防应急系统、消防器材、消防报警设备及消防灭火装置、监控门禁系统的销售;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公司与山东鑫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关联销售价格主要根据客户对规格型号、产品标准、技术参数等方面的要求,确定产品的性能、结构等,依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产品定价和销售。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均是公司的正常业务,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较大依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1.3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75,8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9,220,601.0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639,399.00元。2020年6月23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0)第004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兴业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上海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秦川智能传感器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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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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