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负面清单发布!看天然气产业链有哪些准入要求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 《清单(2022 年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源于2015年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2018年,发改委、商务部正式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随后2019年、2020年对清单进行了修订。《清单(2022 年版)》是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基础上修订的,于3月12日起施行,2020版清单同时废止。
市场准入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 对于禁止准入类事项,市场主体不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许可准入类事项, 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清单(2022 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减少 6 项。
在天然气产业领域,《清单(2022 年版)》 涉及上游的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天然气对外合作专营、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 的审批;中游输气管网、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的项目核准以及下游城镇燃气领域中的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等。并列举了每项许可、核准项目的主管部门。相比于2020版清单,《清单(2022 年版)》关于天然气领域基本无变动,上中下游企业依然需分别重点关注相关许可、审批。
《清单(2022 年版)》 还要求各部门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并要求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政府监管责任,并提出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等要求。天然气上中下游相关企业应按照清单获得相应的许可、核准,合法合规进入天然气市场。(今日编辑:王倩颖)
③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由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审批。
【编者注: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复函》(应急厅函〔2021〕244 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第 78 号修改)和《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 10 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 号)所规定 的“石油天然气企业”专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 储运的单位,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 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企业。在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者注: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就天然气行业而言,不少省市要求点供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另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带储存设施和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分别具备相应的条件,申请材料也不相同。】
【编者注:(1)关于燃气经营许可: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2)关于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根据现行有效的《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者注:项目核准是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以及管线工程项目合法的基础,只有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才能进行后续建设及施工。
关于核准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1)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2)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3)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编者注: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②根据《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
- 标签:天然气的开采条件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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