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8月5日以电子邮件、电线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399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并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春第先生主持。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具体内容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调整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修订并编制了《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和2022年6月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后的预案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8月5日以电子邮件、电线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399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并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红敏女士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修订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具体内容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该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编制了《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本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 标签:天然气缩写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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