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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拆迁按初装费的80%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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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光伏电站的补偿标准也在其中。

在附件《萧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看到光伏电站拆迁按初装费的80%进行补偿,但文件中并未明确拆除的光伏电站设备是居民自行处理还是拆除带走,这一点还需进一步确认。

2017年11月,山东聊城市专门出台了全国第一份有关光伏拆迁补偿的规定。文中明确规定,光伏电站以2元/瓦进行赔偿,包括材料损失费和迁移费。也就是说所有设备材料仍然归为业主所有。

之后,山东临沂沂水县也发布过明确的光伏拆迁标准政策文件。在关于城区房屋及棚改中相关政策的补充规定,明确光伏发电项目补充标准,依据安装年度,按瓦数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单价=年度单价×[(25-已使用年限)÷25]

1、2016年6月30日前的,年度单价为9.2元/瓦

2、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年度单价为8.2元/瓦

3、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年度单价为6.0元/瓦

4、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年度单价为4.5元/瓦

另外,给予当月发电量为基准的24个月的发电量价格奖励,并且旧料归原主!

江西九江市濂溪区也曾下发过关于《五里片区安九铁路九江编组站安置点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中提及关于家庭光伏方面的拆迁费用为5000元/千瓦,人工费用为300元/套。

其他地区,多为实际发生的案例,很少有当地给出明确政策规定的。

对于拆迁,律师是这样回答的:

以下内容摘自2020.4.5山东人民广播电台9:30《周末说法》

主持人: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李艳龙团队做客山东广播电视台融媒体直播间,就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问题解答咨询,宣讲法律和政策。

咨询人:我院子里、房顶都安装了光伏发电,如果征收可以按照经营用房进行补偿吗?

李艳龙:因为房屋的性质是住宅,投资光伏发电国家是给一定补贴的,你上光伏发电设备,也是有投资的。但是山东省内对于光伏发电没有明确补偿标准,基本上是按照每一家光伏建设的评估价值来进行补偿。

各省市案例仅供参考:

江苏

装机容量:3kw

安装费用:24000元

安装时间:2015年8月

电站地址:江苏淮安市

根据从业主了解到的情况,电站拆迁赔偿3万5千元,光伏电站所有设备材料归业主所有,业主承担拆卸费用。

浙江

时间:2018年3月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

详情:诸暨市鑫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MWP分布式光伏项目拆迁,获得补偿 584万余元,算下来,该项目获得的补偿约为1.16元/瓦。而按6元/KW的标准计算,一个5MWP的光伏项目成本为3000万元左右。

陕西

装机容量:10kw

安装费用:75000元

安装时间:2017年10月

并网时间:2018年1月

拆迁赔偿19万,实际到手16万。

河北保定

17年左右,保定周边某县已经发生了几例安装光伏电站后又进行了拆迁的案例,具体补偿方案有如下两个:

方案一:按照设备总价的80%~100%进行补偿,拆除的家用光伏电站设备自行处理,可以转卖,也可以异地安装。

方案二:按照设备总价的1.2~1.5倍进行赔偿,但家用光伏电站设备将被拆除带走。

上海

上海市刘老太的子女为她安装了一套5KW光伏电站用于养老,当时的安装费用为12元/瓦。共计花费了6万元,每年的电费收入大约8000元左右。

17年,由于地产开发商征用刘先生的房屋,刘老太先后咨询了当地的拆迁办及政府相关部门,询问自己的光伏电站是否给予补偿。由于目前国内光伏的发展还处于基础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国家并未专门出台针对光伏发电系统拆迁与补偿的具体政策,政府部门没能给出相应的答复。

刘老太又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律师也没能给出相应的答复。

刘老太自己主动找到政府相关部门,按当时安装的全部费用及15年的发电量补偿进行商谈,政府相关部门经过相关的讨论及论证结合当地政府的补贴标准,最后给予刘老太初装费及12年的发电量的电费补偿。

宿州市通知如下: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推动宿州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等有关规定,经2020年9月17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调整后的各县、区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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