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新规征求意见:严查平台“二选一”、直播电商、恶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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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是这份办法自2019年4月30日后第二次征求意见。
据悉,就如何判定、恶意差评能否删除、平台“二选一”等焦点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有了详细回应。
规制直播电商
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法》中并未直接规定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禁止平台“二选一”
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然而,对于违反此条规定,征求意见稿设立的罚则只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评价可以技术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删除评价进行了完善。《电子商务法》对此的规定比较绝对,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
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
起草说明指出,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另据了解,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坚持审慎对待,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 标签:房地产crm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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