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定,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相关规范、标准,现将我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燃气设施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其他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一)管道燃气企业应结合管线普查,加密设置燃气管道位置标识和安全警示牌,直线管段位置标志间隔不得大于100米,同时需制定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燃气企业应按照住建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燃气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是否有地下燃气设施,施工区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六、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署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七、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签订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要求其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通知燃气企业指派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指导;燃气企业应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八、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报告或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 标签:液化石油气设计规范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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