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城市燃气工程是城市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为规范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切实加强燃气设施的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2007年4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实施。
8、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监检报告,防雷防静电装置、不发火地面测试等检测报告)
三、总存瓶容积小于10 m3的瓶组液化气供应站和采用气瓶组自然气化的民用管道液化气工程对初步设计不做要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居民用户数在200户以内的燃气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施工许可证不做要求。
四、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政府依法对燃气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燃气主管部门和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十分重视这一工作,抓紧建立健全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手续和质量监管工作。严格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燃气工程必须实施监理,无监理的工程一律不予备案。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使用)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必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逾期或不报备案的将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标签:天然气验收规范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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