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规范市区(不含赣榆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低层住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调整为2200元/户。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新建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新建商品住宅对管道燃气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费用协商确定。
(二)对燃气工程安装费未计入房价的老旧居民住宅(不含低层住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调整为1600元/户。
(三)除上述之外的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施工费用协商确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宣传解释、价格公示等工作。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标准的批复》(连价服〔2004〕90号)同时废止。在执行日期之前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含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 标签:天然气安装规范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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