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涉及市场监管53项)
省市场监管局:拟订全省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和发布.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的沟通、衔接,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保障服务.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指导督促各市有序推进 “煤改气” “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就 “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指导各市按照 “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 “煤改气”工作.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积极推进 “煤改气” “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省能源局:负责做好与国家能源局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油气公司对接,积极争取对我省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做好 “煤改气” “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沿海 LNG 接收站、城乡配套电网、外电入鲁等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依据全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年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各市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 “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定期调度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做好与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衔接和对口接待工作,配合指导各市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做好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生态环境部安排的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排放标准的制定和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山东清洁取暖工作给予支持,研究出台省级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结合中央奖补资金,对各市清洁取暖用户设施购置安装、用气用电等予以适当的奖补支持.
省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宣传与引导工作,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积极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应用.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
省能源局: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使用方案,并跟踪检查和年度评估.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调控需要统筹安排省级价格调节基金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使用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指导协调市县粮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省粮食 (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作为国家商务部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植物油、食糖、羊毛等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督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在学期开学后,及时公开课程表并告知学生家长,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习惯.组织学生到安全教育基地、体验馆进行实景体验等方式,增强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幼儿真正掌握自救互救技能.督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推门听课、问卷调查、随机访谈等形式,随机督导检查安全教育等课程开设情况,并将安全教育课程开设、安全演练纳入义务教育群众满意度评价.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指导各地加强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 (网、墙),摆放教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教生物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督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省水利厅:负责督导市县水利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省应急厅:负责督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接到的较大溺水事件信息,及时报送省政府及相关领导同志,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未成年防溺水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命题、试卷印制、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成绩汇总公布和招生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舆情处理.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省公安厅: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施考、扫描、评卷、录取的电力保障.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及告知.
省卫生健康委:规范考生体检标准.指导考生体检工作.检查考点周边以及考试、评卷、录取场所的饮水卫生情况.
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在考试期间不对考点屏蔽区域的网络进行优化,确保考场手机信号屏蔽效果.配合省委网信办等部门关闭涉考有害信息的应用平台和网站,并配合公安机关落地查人.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市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省教育厅:对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我省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审核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省科技厅 (省外专局):负责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外国人来我省工作政策,其中 A 类人员的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 A 类和 B 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 (省外专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 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管理,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 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 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负责与工业和信息化、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省公安厅: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省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省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省能源规划相衔接.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民用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品.
省公安厅:负责民用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品的刑事案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品的违法行为.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开箱验视、实名寄递、X 光机安检三项基本制度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省应急厅:负责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省民政厅: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日常工作.与省委组织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主体、程序、内容的督促检查.指导做好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
省委组织部:与省民政厅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省文明办:指导做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开展模范村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省司法厅: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履行村规民约监督作用.
省妇联:指导做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县民政部门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全省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省纪委省监委机关: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市县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省文明办: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志愿服务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牵头组织全省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有关资金筹措保障和经费预算安排,以及省属高校、公立医院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省属高校、公立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配合省机关事务局做好省级公房公车一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承担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省属高校、公立医院公务用车相关信息数据的维护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接受省财政厅指导和监督.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承担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省级干部住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其他公有房产,以及有关国有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公房公车一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实现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护理初级 (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省国资委:承担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调查研究、业务指导、情况调度、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省管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的审核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设区的市教育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幼儿园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核定及发放.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登记工作,拟订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省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职能.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督促江河、湖泊管理单位开展护堤护岸林木营造.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国际条约省内履约工作,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拟订全省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省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 “一网通办”.会同相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籍纠纷,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限购 (限售)城市房源资格审查、房源核验等房屋交易管理,将新建商品房预售 (现售)合同网签备案、测绘、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对因土地承包合同问题造成的登记错误进行源头处理.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调处.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省水利厅:负责实施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指导开展全省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应急厅:负责牵头督促市县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治理方案.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 (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和海水养殖造成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负责海洋牧场、深海网箱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审查海水养殖规划环评,监督指导重点渔业养殖企业污染防治.
省应急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组织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海洋灾害防治工作.
省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承担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各市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督促各市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市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省公安厅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市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各市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市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市限行执行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市落实房屋建筑 (含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省气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省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全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各市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各市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行使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区域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对各地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土地、规划管理政策,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分别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供金融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执行财政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包括分中心)执行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存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进行监督.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相关工作.负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省残联:负责主动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办理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事项,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后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
省应急厅:负责港区内 (不含码头)其他 LNG 接收站的储存、气化、经营等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等专项规划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配套建设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省海洋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推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工作,将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纳入全省水安全保障规划,将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与省海洋局共同负责在河流入海口处河道与海域重合区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河流入海口处河道的使用与管理.
省海洋局: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与省水利厅共同负责在河流入海口处河道与海域重合区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河流入海口处海域的使用与管理.
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市县发放采砂许可证.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 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 采矿许可证.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 (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省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 (水产养殖使用除外)的监督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商务厅:牵头制定全省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省司法厅: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有关立法内容.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制定完善自备油罐及装置 (设施)监管制度规范.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制定完善自备油罐及装置 (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省应急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完善自备油罐及装置 (设施)监管制度规范.负责与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成品油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完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加强油品质量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省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中石化山东分公司:负责加强本系统成品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和示范作用.发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负责加强本系统成品油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和示范作用.发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勘测和划定.负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牵头起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等,按程序公布.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材料,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对划定的保护范围提出意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进行会签.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对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通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性质和影响进行研判,及时提出防控对策和建议,及时向海关部门通报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信息.做好口岸传染病病人的交接、诊疗、流调、信息反馈工作.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收集分析境外疫情,组织实施口岸处置措施,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相关工作.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通报境外疫情及相应的对策,通报口岸疫情及处置情况.做好口岸传染病病人交接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省民政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省医保局: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省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省老年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协助省卫生健康委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及包装标识进行监管.
省财政厅: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
省退役军人厅:负责拟订全省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退役士兵档案接转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导各市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省委组织部:负责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工作.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拟订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相关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等工作.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拟订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相关工作.
省国资委: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拟订及落实省属企业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置计划.
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省应急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 (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 (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 (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 (地)火险、火灾信息.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 (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 (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 (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省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省应急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 (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 (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文化资产履行基础管理职责,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的基础管理执行省国资委统一制定的制度.
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对省属企业收益申报情况进行复核.负责收取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省国资委: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对所监管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省能源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煤矿及煤炭经营企业.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指导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的查处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的,不正当价格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托国家机关强务并收费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通过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以及跟踪评估等方式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示牌中涉及政府管价商品和收费政策需要进行认定的事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山东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牵头建立小微企业 “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负责审批地方标准报批稿,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负责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规定,负责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车用汽油产品)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照相关规定,将核准立项批复作为涉产业政策调整且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生产许可受理审批前置条件,负责依法受理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关产业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对除车用汽油外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涉及产业政策调整事项,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本级核准立项权限,
省市场监管局:对符合要求的列入 “地条钢”名单且申请热轧钢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规向省政府提交备案报告.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并将省政府同意备案报告连同企业申请一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确认是否符合 “地条钢”整治政策和产业政策,作为向省政府备案的前置条件.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负 责 汇 总 整 理 上 年 度 能 耗、环 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职责实施监管.依据相关部门监管核查落实通报,对已关停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省公安厅: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联网监管,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机动车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控,对其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活动的管理.负责监督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省公安厅: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 (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应急厅: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进行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工作衔接,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合力.指导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建立健全与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涉罪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工作,加强对播出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广告审查责任落实,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节 (栏)目、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审查管理工作.严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审批关口,依法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并实施全面监督.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并实施全面监督.负责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负责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颁发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负责查处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协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省委网信办: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统筹协调山东省支付体系建设,制定有关支付结算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全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进出境监管、查缉走私,并承担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海关合作等职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 (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检查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负责查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完善车辆的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省商务厅: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拆解行为.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能力保持进行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省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省医保局:对违反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令退回多收取的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省医保局:负责拟订全省药品 (除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特殊药品外)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结算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有关部门推送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违法违规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用耗材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公立医院改革.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结算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药品、医用耗材等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工作.负责省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建设、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完善平台功能.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 “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将所得收入进行非合理支出,或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省医保局:对于定点医疗机构 “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医保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或予以追回,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组织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地完善 “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确定医疗机构留用和超支分担资金数额.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履行医保定点协议,指导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超支中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份额及时作财务处理.将医保相关指标纳入医改和医院年度考核内容.
省医保局:负责依法查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待遇)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省公安厅:对医保部门移送的欺保违法犯罪线索,依法进行审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治安或者刑事处理.
省大数据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配合省委办公厅推进省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协调政务网络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政府办公室 (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需求,具体组织推进建设和应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政府网站内容建设,负责提出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需求,承担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业务标准制定、运行监管、评估考核工作,推进平台应用.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协调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负责提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建设方案,推进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负责政务服务信息数据采集汇总、登记管理、共享开放,为 “放管服”改革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互联网+监管”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省直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 “互联网+监管”有关部署要求,会同省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细化目标要求和工作任务.
省大数据局:负责为省政府办公厅等省直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平台支撑,满足部门监管业务需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推进我省 “互联网+监管”目标要求、工作任务提出措施建议.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省能源局:参与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承担全省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管道临时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省水利厅: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 (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省应急厅: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跨设区的市油气管道建设项目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油气管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重大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市依法做好省级压力管道设计、管道元件制造、管道安装单位资质的行政许可.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省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 (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省药监局: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省药监局: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标准建立、宣传指导、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推动药品企业落实追溯体系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将药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信息一并纳入追溯范围.加强技术指导,督促第三方机构优化服务.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的应用,发挥好追溯数据的监督、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并研究建立部门间药品追溯数据的共享交换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动药品使用领域的追溯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鼓励药品企业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药监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监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监部门做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监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省档案局:负责拟订档案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档案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工作.宏观指导全省档案管理工作.
省委组织部 (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录用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助省委组织部 (省公务员局)发布有关招考公告等考试信息.做好网上报名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与安全防护,组织报名确认缴费、报名期间技术类问题的咨询答复工作,整理、汇总、保管、分析报名信息.命制、印制笔试、面试试题,传递、交接、保管笔试题本,组织笔试考试及阅卷工作,合成考生个人信息与考试成绩.做好面试题本考前保管、交接及考后回收等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对笔试、阅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相应的考试基础建设和科研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措施,指导、检查、推动各市和有关部门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信息安全整体工作.
省大数据局:负责规划指导全省大数据相关工作,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政用、民用、商用大数据融合发展,负责全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第一条 为实现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动态管理,根据中国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在省委工作机关挂牌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省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委编办负责省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省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政府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职责边界清单履行职责,职责边界事项需要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的,由省政府部门向省委编办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审核调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对职责边界清单事项进行调整:(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职责边
界事项发生变化的;(二)省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职责边界事项发生变化的;(三)实际工作需要并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确需调整职责边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职责边界清单事项的,省政府部门应当在征得涉及部门 (单位)同意后,向省委编办提出调整书面申请并附依据材料,由省委编办按程序研究调整.
第七条 省政府部门对职责边界事项有分歧且协商不一致的,提请省委编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由省委编办按程序研究调整.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职责边界清单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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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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