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州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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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再次征求《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2021年规定”)。
2016年,广州市发改委曾发布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2016年规定”),经/光伏头条对比,这两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以下12方面有所不同。
一.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定义方面:
相较于2016年规定,2021年规定添加定义内容“垃圾填埋场,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项目”,没有提到“电网公司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的内容。
二.在简化程序方面:
2016年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可简化”,2021年并无此内容,且在免除手续中,添加“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的内容,删除“建设许可、水土保持、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内容。
三.在职责分工方面:
1、2016年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2021年没有提到这一内容。2016年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信息汇总、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财政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补助计划等”,2021年规定删除“负责项目信息汇总、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的内容,改为“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安排市级光伏补贴资金等”。
2016年规定“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2021年将区发展改革局职责内容进行扩充,除“负责统筹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外,增加“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以及区本级光伏补贴资金安排,配合做好市级光伏补贴资金安排,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有关问题。各区(除南沙区)发展改革局和南沙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企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的内容。
2、2016年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查,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而2021年规定“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本级光伏补贴资金,开展预算执行进度监控,组织绩效评价”,删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查”的内容。
3、2016年规定“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统计、国家资金补贴支付等相关工作。广州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汇总和报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汇总和报送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等;区供电局负责接收并网申请,按权限提供并网接入服务、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站式管理服务、统计区内光伏项目相关信息;”
而2021年规定将“电网公司”职责进行简化,为“电网公司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付等”。
4、2021年规定新增了“市(区)规划、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内容。
四.在分类管理方面:
2016年规定“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支持的优先程度,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在固定建筑类型农业设施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待;在简易农业大棚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及纳入年度规模管理”。
而2021年这一部分有了很大的改动,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居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五.在项目备案方面:
2016年规定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属各区供电部门营业窗口直接接收备案相关材料,经广州供电局汇总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汇总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备案。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而2021年规定没有提到“属地管理”,将项目备案分为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部分,规定“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资料”,增加了“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资料”的内容,并提出了非居民/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合法性。
六.在申请变更方面:
1、2016年规定“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供电部门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供电部门负责项目的补贴目录变更申请”,而2021年规定添加“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内容,把“供电部门负责项目的补贴目录变更申请”改为“电网公司负责项目的补贴目录变更申请”。
2、2016年规定“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切实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要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填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021年规定没有提到这一内容,并新增了“非居民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项目投资方与物业权属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办理变更时,应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书面协议或同意书。居民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项目业主发生变更,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应重新备案”的内容。
七.在建设要求方面:
2016年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相关设施(包括其遮挡设施) 应与外立面考虑整体设计”;
2021年规定将这一条款内容进行扩充,“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 项目;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及建设地于主干道两侧等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在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 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项目安装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不包括女儿墙、楼梯间)2.8米,其中有楼梯间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组件安装的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顶平面1米(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 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 ,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八.在资质、产品要求等方面:
2016年规定“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维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而2021年规定在2016年的基础上新增了安全责任条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九.在验收方面:
2016年规定:需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配电装置、变压器、安全规范以及电能质量等方面的检测。
而2021年规定没有提到这一部分的内容,新增“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由电网公司开展并网验收”的条款,并将2016年的“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统一组织验收”中的“供电部门”改为“电网公司”。
十.在监管方面:
2016年规定没有这方面的内容,2021年规定新增条款:各区对已备案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行监督。
十一、在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和信息管理方面:
1、2016年规定条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条件须满足《南方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2013年)》,由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2014年)》执行”。2021年规定中没有此项内容。
2、2016年规定条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各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表和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2021年规定删除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的内容,将“各区发展改革局”的职责范围改为“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去掉了“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并将“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表和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改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在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填报上一季度信息”。
3、2016年规定条款:“广州供电局根据居民家庭光伏项目申报和建设情况,填报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2021年规定删除这一内容,将“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的主体由“广州供电局”改为“电网公司”,将“填写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改为“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在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填报上一季度信息”。
4、2016年规定条款“各区发展改革局和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2021年规定删除了这一条款内容,增加了“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信息”的内容。
十二.在其他方面:
2016年规定:2014至2020年期间,广州市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项目并网或运行满一年后,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助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或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
而2021年规定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原文如下:
2021版: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再次征求《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做好光伏项目管理工作,我委启动了《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为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17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委,所提意见或建议应包含具体表述、理由、意见人姓名或意见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
意见建议提交途径:
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9号楼416室(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二、电子邮箱:yany@gz.gov.cn。
附件1: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居民光伏备案操作流程指引.doc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
附件
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积极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以及近年来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居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说明:1.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结合多年管理实际对项目建设依托场地是否为建筑附属进行区分。依托建筑附属建设的项目无规模限制,其他场地建设的项目限制规模。
2.参考《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自2019年起,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分光伏扶贫项目、户用光伏、普通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组织实施的专项工程或示范项目,五类进行管理,其中 “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利用废弃土地等场地建设的项目对装机容量进行约束,要求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
第三条【简化程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
说明: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安排市级光伏补贴资金等。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以及区本级光伏补贴资金安排,配合做好市级光伏补贴资金安排,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有关问题。
各区(除南沙区)发展改革局和南沙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企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本级光伏补贴资金,开展预算执行进度监控,组织绩效评价。
(三)电网公司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付等。
(四)市(区)规划、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说明:1.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等文件精神,按照《有序开放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增加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相关工作内容。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备案后才可并网。
第六条【非居民备案资料要求】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备案信息填报后,在线平台实时生成备案表,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并加盖印章,扫描件上传在线平台。
说明:1.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2.资料要求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内容修改。
第七条【非居民其他要求】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投资主体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或取得所有人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说明: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不要求提供产权证明。但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作出要求。
第八条【居民备案要求】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信息;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使用面积)、建设规模及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备案信息填报后,在平台上在线签字确认并提交。
第九条【居民其他要求】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
1、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应具有以下产权证明文件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城管或农业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2、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具有相关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或取得产权所有人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说明: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
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备案变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同时与电网公司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公司负责项目的补贴目录变更申请。
非居民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
项目投资方与物业权属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办理变更时,应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书面协议或同意书。
居民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项目业主发生变更,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应重新备案。
说明: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第二十一条规定修改。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要求】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及建设地于主干道两侧等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在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项目安装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不包括女儿墙、楼梯间)2.8米,其中有楼梯间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组件安装的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顶平面1米(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说明:1.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结合广州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增加本条款。
2.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明确非经营性光伏属于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协助居民办理备案登记。
说明:《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产品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安全责任】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说明:根据《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 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由电网公司开展并网验收。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电网公司组织验收。
第六章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监管】各区对已备案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 各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在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填报上一季度信息。
第十八条【电网公司】 电网公司负责汇总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在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填报上一季度信息。
第十九条【各项目建设单位】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信息。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本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2016版: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公告
我委于2014年10月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穗发改能源〔2014〕33号),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变化,结合一年半以来我市在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的总结经验,我委对33号文进行修订。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由我委起草的《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24日起在本网站上全文公布。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让公众广泛参与,现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希望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2日前登录网站提交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我委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完成起草和送审工作。
电话:83123775
传真:83123681
E-mail:fgwnyc@gz.gov.cn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904室
邮编:510032
附件: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并网接入及电量计量、电费收取、补贴支付、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信息汇总、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财政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补助计划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查,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统计、国家资金补贴支付等相关工作。广州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汇总和报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汇总和报送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等;区供电局负责接收并网申请,按权限提供并网接入服务、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站式管理服务、统计区内光伏项目相关信息。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支持的优先程度,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在固定建筑类型农业设施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待;在简易农业大棚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及纳入年度规模管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备案。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属各区供电部门营业窗口直接接收备案相关材料,经广州供电局汇总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汇总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备案。
第十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供电部门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供电部门负责项目的补贴目录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切实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要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填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运营模式、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家庭项目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产权证明文件(可证明合法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场地建设的不需提供);
(五)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招标基本情况表;
第十四条 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可简化,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可、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相关设施(包括其遮挡设施) 应与外立面考虑整体设计
第十六条 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维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需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配电装置、变压器、安全规范以及电能质量等方面的检测。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第五章 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条件须满足《南方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2013年)》,由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2014年)》执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表1)和建设运行信息表(见附表2),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见附表2),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三条 广州供电局根据居民家庭光伏项目申报和建设情况,填报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见附表3),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广州供电局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填写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见附表4),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和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2014至2020年期间,广州市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项目并网或运行满一年后,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助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或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穗发改能源〔2014〕33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广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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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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