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节能减碳项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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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具体支持内容和安排标准详见附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其中,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 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25%控制。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0%、50%、5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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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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