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广东中山发改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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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光伏头条 团队
【 讯】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5月11日,中山市发改局发布关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其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运营模式。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在项目备案、登记管理方面,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实施规模指标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登记。
同时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另外,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须为A级品质,其生产企业要纳入国家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80%有限质保。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
电缆要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特指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局草拟了《中山市发展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至5月19日,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通过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局反馈。
联系电话:88328293;邮箱:zsfgnyk@163.com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55室(邮政编码:528403)。
附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发点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管理要求。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以项目所在的土地性质作为用电性质的认定依据,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居民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在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上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工商业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简化流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与、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章 项目备案、登记和指标分配
第五条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
电网企业负责实施规模指标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登记。
第六条 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向市发展改革局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市发展改革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向备案部门提交项目备案变更申请。网上备案须提交材料如下: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
第七条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电网企业直接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电网企业按月集中向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八条 企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备案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交登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380V及以下低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3.项目建设地点房产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5.施工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
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附件1);
3.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附件6);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设计图纸;
7.施工及试验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二)10kV或20kV中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中压)》(附件2);
3.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附件6);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设计图纸;
7.施工及试验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第九条 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需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交《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书》。电网企业在接到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调试和验收,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登记并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运行调度协议》(中压接入需运行调度协议)等文件。
对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手续,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居民分布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业主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本办法第十一至十六条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并向项目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须为A级品质,其生产企业要纳入国家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80%有限质保。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采用的配电箱必须是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要配备符合安全需求,成套配电箱内开关要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要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特指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要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业主或持有者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对已建成的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要连续5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监督全市分布式光伏施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未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视情节严重将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至十六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并网、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享受电量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申报业主单位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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