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油气能源  非常规气

丈夫病死出租屋,妻子被逼买下“凶宅”后,房子竟然“飞”了!

袁天罡之夺命天敌

近日有关于袁天罡之夺命天敌的话题受到了许多网友们的关注,大多数网友都想要知道袁天罡之夺命天敌问题的具体情况,那么关于袁天罡之夺命天敌的相关信息,小编也是在网上收集并整理的一些相关的信息,接下来就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下小编所收集到的与袁天罡之夺命天敌问题相关的信息吧。

点击(前往)进行了解>>

以上就是关于袁天罡之夺命天敌这个话题的相关信息了,希望小编分享给大家的这些新闻大家能够感兴趣哦。

全文共1535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

随着房价的上涨,住房支出在人们的衣食住行中成为支出最大的一笔费用,住房问题已成为百姓关切的话题。

近日,《检察日报》刊发了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正当住房权益的案例。

买到手的房子 " 飞 " 了

抗诉成功使买房人

终获房屋所有权

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却各有各的不幸。陆英经历过不幸,但又是幸运的。

2011年,陆英和丈夫从刘芳手中租到了一套房子。夫妻俩带着三个孩子居住于此,并做些小买卖。天有不测风云, 2014年,陆英丈夫病逝于出租房中。这时,一个叫王强的人拿着房产证自称房主,说这房子里死了人晦气,要陆英买了这房子,她要不买就必须搬走。

因为给丈夫看病,陆英在经济方面已经捉襟见肘,只能跟王强商量能不能再便宜些。双方最终以30万元的价格成交。陆英到产权登记部门查明房产证是真实的,于是东挪西凑借了30万元,以儿子的名义与王强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了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刚到手,陆英突遭当头一棒: A公司找上门来要房子,称王强夫妇早在 20年前就将房子卖给A公司了,公司虽然把房子租给职工刘芳等人居住,但公司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A公司索要房子无果后,于2014年9月7日提起诉讼,主张王强夫妇与陆英夫妻恶意串通侵害公司权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夫妇一房二卖存在过错;陆英应知或明知房子属于公司所有仍然购买,双方恶意串通,合同无效。2015年3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强夫妇与陆英儿子李东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强夫妇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法院审查认为,交易价格低于税票价格近6万元,据此推断陆英一方存在恶意,遂驳回王强夫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强夫妇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A公司胜诉后,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就这样,2016年12月12日,陆英母子买到手的房子 " 飞 " 了。

2018年1月22日,王强夫妇向徐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为什么A公司20多年没有办理过户?陆英母子知道房子已经卖给A公司了吗?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卷宗材料,并去实地调查取证。

原来,A公司拿到房子后,既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也从未要求王强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子一直登记在王强夫妇名下。

没有证据证明陆英知道王强夫妇曾把房子卖给A公司,且购房活动全都在房管局监管下进行,房价低于税票价格也有正当理由——房龄20多年,且有人病逝房中,王强夫妇自觉房屋价值受到影响。 据此,检察官认为,房子价格虽然低于税票价格,但在情理之中,法院以此推断双方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无效,明显不当。

2018年4月12日,徐州市检察院提请江苏省检察院抗诉。同年5月25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9月6日,省高级法院决定提审该案。

2020年10月23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A公司主张陆英母子明知或应知公司买房在先的证据不足;陆英母子购房前查询房屋权属情况,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房屋价格低于税票价格,当事人的解释合情合理,且并非显著过低,不能据此认定陆英存在明显恶意。 故认定,王强夫妇同陆英母子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而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房屋已经解除查封,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齐鲁网·闪电新闻

喜欢就分享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袁天罡之夺命天敌
  • 编辑:王虹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