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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联合动力&新天绿能买卖合同纠纷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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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近日,新天绿能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冀01民特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此前联合动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据了解,联合动力此前对仲裁不满在于未满足企业要求,最终新天绿能所支付的费用与自身申请仲裁费用差额过大。

纠纷起源于2011年4月。当时,涞源公司与联合动力签订了《涞源东团堡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50MW)设备采购合同》。因双方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10月,联合动力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涞源公司向联合动力支付拖欠的货款、质量保证金、剩余伴随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用等共计180,091,360元。

2019年3月6日,涞源公司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增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减少设备价款,并要求联合动力赔偿发电量损失、因未履行伴随服务义务造成的损失,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由联合动力承担。

2020年2月18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石裁字[2018]第1029号裁决书:

裁决涞源公司向联合动力支付合同设备款43,565,750元、质量保证金9,102,250元、伴随服务费 1,006,500 元;联合动力向涞源公司支付发电量损失赔偿款46,152,000元、伴随服务损失赔偿款503,519.94元;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由双方共同承担;驳回联合动力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涞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涞源公司已于2020年3月9日将各项裁决款相抵后的7,058,096.86元给付联合动力。

联合动力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8]第1029号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关于此次纠纷涉及的风电项目,了解到,2011年4月,联合动力击败东方电气、通用电气、金风科技、运达风电、明阳智能、歌美飒风电、上海电气、NORDEX、湘电风能、维斯塔斯等整机商,以总中标金额19008万元(投标单价3800元/kW)的价格获得《涞源东团堡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50MW)设备采购合同》。

该项目于2011年12月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成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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