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
水处理网讯:为落实好生态环境部指示精神,2月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上下迅速行动,全面加强对医疗污水及城镇污水的监管。
针对定点医疗机构,《通知》要求,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故标准》(GB 18466-2005),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范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应督促其根据要求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必要时加密消毒频次,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通知》要求,积极协调住建(水务)部门,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密切关注设施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对余氯量偏高等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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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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