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版权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功能
编者按12月3日,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一带一路”版权国际论坛在成都举行,近200名中外嘉宾就数字环境下版权与创意产业新挑战和新机遇等问题进行经验交流、思想碰撞。本期《版权监管》周刊05—06版摘取部分嘉宾观点,以飨读者。
议题1 数字环境下版权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功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
期待《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20年生效
西尔维·福尔班
中国政府为了应对数字技术的变化和挑战,采取了多种创新性举措,不仅构建了国家版权制度框架,还支持成立了如中国数字版权产业联盟等民间组织,这些措施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更多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在这个国际论坛上,我想分享一条令人鼓舞的消息——《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即将生效。11月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到了肯尼亚提出的第29份加入《北京条约》的文书。如果再有一个国家加入,就将达到该条约生效所需要的国家数目了。我们盼望着《北京条约》能在2020年生效,因为它将标志着国际版权制度向前又迈出了一大步,会给表演者、创作者以及音乐家们带来福音。
《北京条约》于2012年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通过,它被视为国际版权框架发展的里程碑之一。《北京条约》对数字环境中的视听表演者,如演员、歌手等的权益保护将有进一步的加强,我们都在等待该条约生效的重大时刻。
我想借此机会再次呼吁尚未加入该条约的国家能够尽快采取行动,因为加入条约将会让你们国家的表演艺术群体从中受益。在数字全球化下的今天,这个条约的意义尤为重大。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
加强跨境版权执法合作 共建国际版权治理体系
赵秀玲
版权保护对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等方面,一定会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在“一带一路”建设以及经贸合作已经迈出坚实步伐的基础上趁势而上、顺势而为,推动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版权交流与合作。
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施行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就司法保护而言,它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版权保护途径。在行政保护方面,目前从中央到省到地市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版权保护行政执法体系。
从历年法院审理的案件数据来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占比最高,增长速度也最快,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民事案件比例更是高达70%。自2012年以来,我国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无论是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数量,还是收缴侵权盗版制品数量都呈下降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二是侵权盗版从网下传统领域向网上转移,网络已经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
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刻影响了作品的创作、传播和运用。但无论怎样改变,唯一不变的是作品智力成果需要充分的保护,因为版权是市场重要的杠杆和调控手段,也成为规范市场行业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这已经成为行业共识,毫不夸张地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网络及各类新技术的发展也为版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一是作品传播技术的日趋多样化,使得作品传播出现了多中心、速度快、范围大的特点。作品的网络传播从传统的服务器中心逐渐发展到了共享网络和云存储,作品从传统的下载观看发展到了及时在线播放,这使得作品传播发生了新的变化。二是网络侵权盗版更加隐蔽,侵权行为出现了片断化、阶段化、分散化和规模化的特点,特别是跨区域的版权执法难度不断加大,服务器所在地和侵权行为人所在地、网站备案所在地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这必然要求执法部门进行跨区域执法。三是移动互联网发展使得侵权产业形成了“播放器APP+第三方云存储空间+社交软件传播链接+广告联盟利益分成+境外服务器”的完整侵权产业链条。今年春节期间,通过对贺岁档电影监测发现,侵权盗版小网站超过2300个,其中70%没有在中国工信部进行ICP备案,其中56%是把服务器设在境外,因此我们呼吁各国应共同携手加强跨境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侵权盗版非法服务器。四是平台成了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这些平台包括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云存储空间平台、自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知识分享平台、有声读物平台。界定平台主体责任及适用避风港原则时需要准确谨慎,既要保护也要发展。
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会同工信部、网信办、公安部连续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发挥了决定性作用。除了采取行政执法手段,国家版权局还创新性、尝试性地采取了主动监管措施。通过多年的实践,其效果非常好,通过监管,改被动为主动,大大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主动监管已成为行政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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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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