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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读:坚守底线,短视频才能"长发展"

原标题:坚守底线,短视频才能“长发展”

  近日,“五女子玩短视频无下限”事件将短视频行业推上了焦点。在短视频中,几名年轻又时尚的姑娘公然发表辱骂周边县市女性的言论,短视频一经发出即遭到广大网友的一致谴责,当地警方也对此事高度重视,于短视频发布次日将发布者朱某抓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朱某依法采取行政拘留10日的措施,其余违法人员到案后,公安机关也将依法作出处理。

  在短视频行业火爆发展的当下,许多网民都乐于在互联网上各抒己见,但是在虚拟世界中辱骂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短视频内容的底线究竟在哪里?《法制日报》记者对此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裴小星,从法律视角作出解读。

  短视频骂人情况严重恐担刑责

  在现实生活中辱骂他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而许多网民却抱有这样一个错误的认识:网上发生的纠纷只在网上解决,发表了不当言论最多被封号禁言,不会产生其他的不良后果。“殊不知,即使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发言的人也是和现实中的人互相对应的,短视频平台都需要用户实名注册。”裴小星说,在网上发布的短视频中辱骂他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11年重新修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办法第五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如果违反上述两条,该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上述朱某一案中,朱某在平台发布的短视频被众多网友点击和转载,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警方正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对朱某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行政责任外,涉事人员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裴小星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中包括名誉权。该法同时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关于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诽谤罪。同时,我国刑法中对诽谤罪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

  行业规范划清短视频内容边界

  和网络直播行业一样,短视频行业作为一种新潮的娱乐和社交方式,自2016年出现伊始便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趋势,制作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只需一部智能手机,全民皆可参与。许多短视频平台都鼓励网友以短小精悍的视频方式记录真人真事,并将分享生活中的美好作为自身的标签,公众也对优质的短视频内容充满期待。但事物的发展却往往并不如预期,许多短视频的内容不仅让人跌破眼镜,更涉嫌违法犯罪,比如为了点击量而假意跳楼,引发社会混乱,模仿短视频内容动作失误,导致身受重伤,更有甚者,未成年人早恋、未婚先孕等成年人都羞于启齿的话题,却以短视频的形式在网上大肆传播。裴小星认为,究其原因,除短视频行业的准入门槛低外,行业自律的缺位,以及“出名”和“盈利”的双重利益驱动,才是导致短视频行业乱象丛生的症结所在。

  针对短视频内容“群魔乱舞”的现状,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1月9日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两部行业规范。其中《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根据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一周内3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用户原创内容(UGC)账户,及上传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平台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各平台还应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对被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各平台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并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对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实施禁播期处罚,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3个档次。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则规定网络播放的短视频,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分裂国家、损害国家形象、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泄露国家秘密、破坏社会稳定、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违背国家宗教政策、传播恐怖主义、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此外,也不得出现“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展示淫秽色情、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等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

  在裴小星看来,短视频内容不仅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也不能触碰道德的底线,而应当更多地传递正能量,释放积极向上的信息,避免低俗和庸俗泛滥。

  短视频行业发展不应“短视”

  面对如此细化的规则和具体的要求,是不是意味着短视频平台会迎来发展的寒冬呢?裴小星认为,一个行业想要得到长远的发展就不应当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在《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出台前,短视频行业的监管只是单纯依靠平台自身的自省自纠。然而,一些奉行“流量至上”经营理念的短视频平台,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很多三观不正的短视频内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导致许多不良信息在网络上泛滥,对包括网络环境在内的整个社会环境都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虽然此前有短视频平台因为传播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短视频内容被有关部门约谈,涉事人员被要求改正,但是部分平台和短视频发布者仍屡教不改,甚至顶风作案。”裴小星说,《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的发布和实施,或许会对短视频近期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发展看,行业规范的出台有利于监管部门在查处短视频平台和涉事人员的违规行为时有章可循,并且能够让短视频发布者意识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上传违法违规的短视频内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裴小星认为,行业内部监管措施的加强无疑有助于倒逼短视频平台自我净化,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短视频行业更健康的长远发展。(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裴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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