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专家:如何让电子商务法长出牙齿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德良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姜 珊
征求意见稿亮点多
着重保护被遗忘权
记者: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完善网络交易规范制度,促进网络交易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您认为其中的亮点有哪些?
刘俊海: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电子商务法里面的原则性规定,增强了电子商务法的可操作性、可塑性、可裁性以及可执行性,使电子商务法长出了“牙齿”。对于规范平台的自律、规范电商的经营活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体现了规范和发展并重,更加注重规范,诚信和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同时也更加注重安全的理念。
刘德良:最大的亮点在于,其细化了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交易的实施规则。从立法上讲,它应归属于电子商务法的一部分,所以其规定和电子商务法是一致的,而且不应该超过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范畴。
记者:征求意见稿着重强调了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护问题。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提到,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这有哪些积极的意义?
刘俊海:这凸显了对消费者隐私权、信息权的保护,首先要求平台和电商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要保密,而且不得查询、删除、泄露,不得为消费者注销账户设置障碍。这其中提到了一个对消费者或用户而言非常重要的权利:被遗忘权。大多数消费者和用户都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泄露或被查询,而是希望被平台或电商遗忘掉,但在实际中,平台和电商又不想遗忘用户。征求意见稿给了用户被遗忘权。
刘德良: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而且还要求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其中对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还明确给出了关于保存时间的规定,要求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这是电子商务法中涉及用户信息规定的具体细化。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平台务必加强自律
记者: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网络交易经营行为的规范问题。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提到,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刘俊海:这是征求意见稿一个大亮点,这些规定基本上把电商领域的乱象一网打尽,包括编好评、删差评等虚构交易信息的行为,甚至对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推行二选一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都有详细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此方面规定的核心是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若知情权得不到保护,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必然相继受损。因此,电商平台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电子商务法和草案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记者:对于平台内部治理行为,征求意见稿也有所规范。其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公开评价途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档;应当建立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机制,依法处置、报告平台内违法信息等。
刘俊海:这些规定是要求平台与失信电商割袍断义。虽然一直要求平台加强自律监管,但有些平台依然我行我素,希望他们早日与失信的电商划清界限。
此外,平台还应代表消费者、方便消费者、协助消费者找到失信的电商,如果找不到失信电商,平台要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电商是依托平台的,是平台审核后入驻的。征求意见稿对此也有不足之处,如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电商要承担责任,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我认为在这方面有必要细化。
对于失信电商和平台的制裁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加入相应的信用制裁,对电商的法定代表人实行约束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
强化高管义务责任
完善失信制裁机制
记者:征求意见稿着重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明确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质量担保机制。这些改变会对平台、商户以及个人在购物中带来哪些变化?
刘俊海:大多数电商平台的社会责任感比较淡漠,只想挣钱,并没有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放好哨。征求意见稿在填补此短板,建议强化平台自身的义务和责任时,还要同时强化平台高管的义务和责任,实行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人等在内的信用约束和失信制裁机制,这方面如果能够进一步作出突破,征求意见稿会有更大的意义。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到的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不应该由平台自己建立,否则平台怎么会让自己承担责任?因此,在线解决机制包括调解工作,应该由消协或者由主管部门建立。
记者:征求意见稿是否有不足之处?您有哪些建议?
刘俊海: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是对电子商务法细化的草案,它不能突破法律,不能作出和电子商务法方向相反的规定,但它可以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框架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平台、电商经营规范更精准,做到宜细不宜粗,避免“遥看草色近却无”的遗憾。
建议征求意见稿把电子商务法出台以来各界对其中一些规定理解不一致的观点,都一一回应,澄清不必要的误解,争论的问题都应在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和说明,从而体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意。对于一些电子商务法已经写得很清楚的地方,如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没有必要再次提出;但对于一些在电子商务法中写得比较原则性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可以再清楚详细些。
刘德良:征求意见稿是对电子商务法一些具体规定的细化,但这两部法律法规关于一些概念没有保持一致。例如,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网络交易”这一用语,也没有“网络交易经营者”这一用语,有的是“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既然征求意见稿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而制定的细则,那么在概念上应当尽可能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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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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