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政为成果转化松绑、放权 高校院所速速“接招”
政策松绑为科技人员带来更多利好消息。图为山东日照,技术人员正在使用自主研发的组培仪器。本报记者 王延斌摄
在成为“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之后,山东省不断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新路径、新模式。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推出重磅新政《山东省财政厅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力度,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其中,自行决定、不需审批或备案等充分体现放权精神的条文贯穿《通知》全文。有评论认为,山东省此举可被视为对国家财政部两个多月前相关政策和精神的呼应。
此前的9月23日,国家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落实授权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
如今,《通知》推出,一方面是山东省以实际行动响应国家要求;另一方面,作为“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该省也有需求和动力尝试更多破解成果转化问题的途径。
有了放权的好政策,还需要高校、科研院所接招,更好地利用、享受政策红利,让好政策落实好。
放权是最大亮点
《通知》分为三部分,即“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明确收益归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在三部分下面,共细化列出七项条文。
记者发现,短短两千字左右的《通知》,放权是最大的亮点。
比如,《通知》明确,除涉密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外,授权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可自行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同时,《通知》规定了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据了解,加大授权力度后,山东将进一步简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程序,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让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山东省省级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创新活力。
好政策还需落实好
打通成果转化渠道,山东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在政策层面上,“大红包”可谓一个接一个地发出。
为切实解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最关心、最期待解决的,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问题,以及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山东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揽子措施。
更早之前的2015年10月底,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支持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自主支配。当时,山东省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2015年10月山东传递出的信息,与此次《通知》可谓一脉相承。比如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在当时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调动单位积极性,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重要贡献人员或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
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再到模式创新,环顾国内,从中央到地方,好政策不断,旨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让深藏不露的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进入市场。山东更是一直在为探索如何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启方便之门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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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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