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关于印发开封市2019年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br通知
《开封市2019年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年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市清洁取暖工作,提高我市冬季供暖清洁化水平,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9〕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关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清洁取暖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因能制宜,结合各县区电力、天然气等保障情况和地热、生物质、余热等资源条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居民消费能力,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热则热,努力提高清洁能源供暖比重。
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区,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方式;不具备大规模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区、城乡结合部和中心镇(村),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分布式供暖;农村地区有序发展电能分散式供暖。分散式供暖要继续按照“整村推进”方式开展工作。
2.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加强乡村振兴“1+6”示范带内清洁取暖设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推进新型城镇化、推动“三农”工作、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相关县区要结合开封市乡村振兴“1+6”示范带建设工作推进示范带内居民及公共建筑清洁取暖设施建设工作。注重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清洁取暖设施建设。各县区“清洁取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对接,将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纳入到当地“双替代”台账,享受设备补助和运行补贴等相关政策。
2019年,全市新增清洁取暖面积330万平方米,其中电供暖200万平方米,地热供暖100万平方米,生物质供暖30万平方米。
(一)抓紧编制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县区财政、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当地供电、供热及新能源等企业,按照我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编制当地的年度实施方案,将清洁能源供暖任务层层分解,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2019年8月10日前,各县区要编制印发年度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二)尽快完成“双替代”确村确户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2019年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当地电网企业做好“双替代”确村确户工作。选择电代煤供暖需求率较高的村庄开展2019年双替代工作,对双替代居民建档立卡。各县区政府要将确村确户建档立卡工作作为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内容,2019年8月20日前,各县区要完成“双替代”确村确户工作。
(三)积极发展“电代煤”供暖。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电力供应有保障的地区要因地制宜推进 “电代煤”供暖,依托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等公共建筑,加快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空气源热泵等模式,建设一批小型集中式电供暖项目,享受清洁取暖相关奖补资金。按照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为主,兼具炊事功能的电暖桌、石墨烯发热器件为辅的路线,因地制宜推广“分散式”电供暖设备,满足群众多样化采暖需求。2019年11月15日前,新增“电代煤”供暖面积200万平方米(折合2万户)。
(四)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复制推广一批地热供暖项目;积极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建设,2019年11月15日前,新增地热和生物质供暖能力130万平方米。
(五)组织电供暖设备招标。根据各县区统计的“双替代”电代煤供暖“确村确户”建档资料,市清洁取暖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电力、供热、清洁取暖技术服务等部门实地踏勘,提出设备选型、参数等技术要求。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电供暖设备供应商招标工作,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服务质量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居民和政府支出负担。8月底前对中标的取暖设备供应商、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进行公示并通报各县区政府。
(六)组织取暖设备安装与维护。各县区政府、有关乡政府、村委会,按照建档立卡的信息,组织“确村确户”的居民自由购买中标的取暖产品,居民按中标的产品价格扣除政府补贴金额后,支付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设备中标供应商承担统一收款、登记造册、安装维护等工作。县区发改委承担统一验收和电量打包服务等工作。设备安装工作10月底前全部安装到位。
通过安排使用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奖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予以支持。多方拓宽资金渠道,鼓励银行依法合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清洁能源供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实施整村推进的“双替代”电供暖居民给予设备购置资金70%的财政补贴(财政负担部分拨付比例延续2018年电供暖设备财政负担拨付比例),直接补贴给中标供应商,每户最高补贴金额3500元,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
市电力公司要结合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能取暖配套电网建设,提前安排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或扩容改造,确保电能取暖用户用电。开辟电能替代项目业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保障电力运行安全。
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108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支持居民清洁取暖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188号)要求,电网企业、燃气企业、新能源企业等要继续落实清洁取暖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供暖期阶梯电价、电能取暖打包交易电价等政策,主动为居民用户提供服务,确保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降低居民清洁取暖用能成本。
鼓励企业结合自身优势,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工程总承包(EPC)、融资租赁、能源托管、以租代建、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投资建设清洁能源供暖项目。鼓励企业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因地制宜采用多种供暖形式配合互补的方式,满足居民采暖需求。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用项目招标、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业参与清洁供暖,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设计、设备研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清洁供暖工程整体解决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清洁取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相关电力、天然气、新能源企业是责任主体,具体落实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区要加强监督管理,逐级压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清洁取暖办公室要根据各地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进行督导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区进行通报表扬,对当月不能按期完成节点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连续两个月未能完成节点任务的县区,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于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将报请市环境攻坚办给予相应处理。各县区要加强对相关责任企业的督导考核,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发提醒函、警告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要按照本地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抓好项目落实,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掌握工程进度;对“双替代”用户,要及时完善更新建档立卡信息。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将清洁取暖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清洁取暖办公室。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有关单位要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微信、短信、展览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传播清洁取暖工作相关知识和政策,以及对于治理雾霾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正面和典型宣传,倡导新型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和能源消费方式,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