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新能源指数分级(164905)基金投资范围_交银新能源分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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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