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产业需要什么样的税收政策跟进
结合当前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密集出台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引导新能源产业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消费。
尽快颁布适用于新能源产业的专门税法。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战略规划,制定专门的税收法律,在整合现有税收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实施条例,满足新能源产业各个环节、多重阶段的发展需要,解决税收支持体系边界模糊的问题。
根据产业需要选择最适合的税收优惠方式。要充分考虑政策功能与新能源产业的结合。例如,在新能源企业初设时,要多采用免税期、投资税收抵免等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此外还要采用进口关税抵扣的政策解除企业在进口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中的顾虑。在投产初期,可通过优惠税率、增值税抵扣,解决企业成本偏高推高价格而挤压利润的问题。到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出口退税鼓励成熟起来的新能源产品走向国际市场,通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鼓励新能源企业继续投入技术革新和设备研发。
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改革。一是完善增值税政策。重点应放在准确判断各新能源行业或产品的特点,选择更加合理的税负水平。如在新能源电力发展初期,将增值税税负统一降低,可选择6%的征收率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3年~5年)将增值税返还给企业等。对于固定资产抵扣时间长造成的企业资金成本偏高问题,可先规定一定比例增值税返还,剩余部分再进行逐年抵扣,另外可适当缩短抵扣期限。为鼓励科研开发,对相关新能源设备可实施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完善消费税政策。对耗能高、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实行惩罚性的高税率,并将这部分税款转移用作新能源有关项目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有针对性地对新能源产品少征或减免消费税,如对生物柴油实行低税率,并且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等。
三是完善营业税政策。在金融领域对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等金融保险业务所获得的收入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相关形成的利息收入,可减按3%的低税率征收,待条件允许时再逐步降低这一税率。对保险企业的相关保费税收,可在限期内(如3年)免征营业税。在技术推广方面,可以对新能源技术研发、转让、咨询和相关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当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作出清单式列表。在用地方面,可以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企业的生产用地,给予营业税的减征或免征,对于企业或个人向新能源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应实行相对的低税率。
四是完善关税政策。为了排除新能源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障碍,可以分情况给予多层次的进口关税优惠。如分为急需且国内不能生产、需要但国内生产不足、需要且国内生产充足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免征、减征和按常规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同时对太阳能热水器等国内生产已经成熟的新能源产品免征出口环节关税,帮助这些企业以价格优势拓展国际市场。
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第一,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优惠税率。第二,明确“三免三减半”政策的相关细节,如“第一笔经营收入”以收付实现制确认,允许新能源发电企业将年底的结算收入延迟到次年初取得,尽可能延长优惠时间。第三,对多渠道获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专项奖励资金、利息以及相关税收返还等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将购置国产设备金额20%~30%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规定年限中继续抵免。第五,加大对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扩大加计扣除的力度,除增加扣除比例的幅度外,还要按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给予不同程度的加计扣除,即对研究开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和无形资产成本200%的摊销。第六,允许新能源企业对所使用的关键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如风电企业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缩短至8年~10年。第七,鉴于新能源企业实现利润周期长,要适当延长其亏损弥补期限。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技术人员因新能源技术开发获得的地市级以上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向新能源企业提供或者转让相关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提高费用减除额度或者降低相应税率;对个人从新能源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要设置相应免税期限;通过一定比例的退税鼓励新能源个人消费。
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不同行业类型、不同层次纳税人以及不同需求,分类进行政策宣传,扩大全社会对新能源税收政策的认知。主动深入新能源企业,帮助企业能够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打造纳税服务加强版,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规范涉税会计核算和加强内部控制。在税收政策自主权限内,更多地向新能源产业倾斜,为新能源企业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