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能源产业网烟台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016年8月7日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总体思和工作目标
1.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力度。制定相关措施,重点推进电动公交车、乘用车、专用车等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大力发展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控领域关键零部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1.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以公交车为切入点,带动出租、市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20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50%、60%、70%、80%和90%。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用车在新增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局配合)
5.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停车场,应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需要,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委、市局、市机关事务局配合)
(二)制定考核目标。将上级下达我市的推广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年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三)做好宣传引导和监督。要利用新闻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激发全社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5.保障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立运营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反映产品使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管,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市质监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工作任务
(三)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到2020年,具备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自主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形成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配套完善的生产体系,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到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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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及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在落实国家、省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车船税等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工作,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财政政策、推广、设施、产业4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财政政策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局负责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广组:由市机关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局牵头,分别负责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公共交通、邮政快递、城市物流,市政环卫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市发展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烟台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设施组:由市发展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烟台供电公司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产业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发展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
4.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发展融资需求。(烟台银监牵头,市发展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配合)
2.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要求和比例;结合旧城、新城规划建设,加快配套建设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枢纽、出租汽车运营站、城市配送中心时,根据需求配建快速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停车场、保养厂、维修厂、出租汽车停车场时,考虑配建慢速充电设施;规划新建小区及公共场所时,同步设计建设充电设施。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城际快充网络。(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烟台供电公司配合)
3.引导社会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物流领域规模化应用纯电动物流配送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服务领域,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烟台市人民办公室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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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各部门,有关单位:
4.落实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发展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允许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指导价管理。按照适时出台电动公交汽车和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市物价局牵头,烟台供电公司配合)
1.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市发展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烟台供电公司配合)
4.提高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能力。整合全市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及科研院所,对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燃料电池、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及整车集成技术进行攻关,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加强新型充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研发,鼓励开展对关键技术检测认证方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及充电网络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研究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3.积极开展国内外招商引资。充分发挥我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优势,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商力度,探索使用创投基金等投融资创新模式开展招商,力争在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取得突破,吸引国内外知名新能源汽车生产项目来我市落户投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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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完成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指标,建设充电站70座,充电桩24500个,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到300亿元。
2.扶持本地配套企业转型发展。促进新能源整车企业与关键零部件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和生产配套,引导我市现有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向新能源汽车配套转型发展,加快形成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服务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3.落实充电设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供应的新建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市规划局配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总体思。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按照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机制创新与政策配套、公共交通与社会应用并举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6.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和交通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系统,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防范能力。实行差异化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执行关于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有关,做好新能源汽车分类注册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改进道交通技术系统,完善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管理和通行给予便利。(市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7.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落实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鼓励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市发展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2.推进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比例不低于50%。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执法执勤等车辆更新时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车改后机关单位向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通勤运营公司购买服务。(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