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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完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和征收政策解读(附政策全文)
2020年1月15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通知对重点任务,收费计征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通知》内容,E20研究院水业研究中心第一时间进行了深度解读: 重点任务中的规定节点(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从2020年起开征污水处理费),差异化收费制度、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要求与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一致。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成本构成,以及污水收费标准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文件提出,明确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成本构成。明确提出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应补偿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含污泥无害化处理、运输及处置成本)。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可补偿污水收集输送管网运行维护成本。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对比分析,湖南省此次文件对污泥处置成本中的运输成本进行了规定,且对于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运行维护成本提出了建议,管网建设成本未提及。 收费标准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要求“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湖南省此次要求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应当从2020年起,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至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自2020年起,当年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年内必须按照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开征污水处理费。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文件提出了县域内各乡镇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相对统一的要求,目前观察到县域内乡镇污水处理费统一的问题在目前村镇污水设施统筹规划阶段是很多县域面临的重点问题。 收费计征方式方面,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原则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20〕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全省乡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长江大保护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湘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区所辖乡镇由市本级制定),促进乡镇污水有效治理,有力服务水环境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成本构成。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应当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从2020年起开征污水处理费。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应补偿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含污泥无害化处理、运输及处置成本)。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可补偿污水收集输送管网运行维护成本。 (二)有序调整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根据长江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要求,逐步提高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应当从2020年起,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至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自2020年起,当年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年内必须按照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开征污水处理费;国家出台新政策后,及时按照新政策调整乡镇污水收费标准。原则上,县域内各乡镇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相对统一。 (三)推行乡镇污水差别化收费。各地可根据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环境信用较差等级企业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加价政策。 (四)推动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各县市要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处理成本、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将污水处理成本审核结果,作为制定污水处理服务费的重要依据。鼓励将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促进污水处理全覆盖和产业均衡发展。建立灵活的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机制,对于符合服务费调整约定的情况,应及时启动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工作。 三、合理确定收费计征方式 乡镇污水处理费可采用按用水量或按人口定额收费计征。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简便易行、群众接受、灵活多样的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严格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管理 (一)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有关机构代征。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代征手续费由各市、县财政按不超过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安排。 五、狠抓收费政策落地 (一)加强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省级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做好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督促各地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以及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企业要公开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情况、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政策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要求及时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并确定征收途径;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更新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信息;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乡镇供水企业按规定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征收工作,同时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和提升自来水覆盖率;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协商一致后,由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住建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按期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三)兜住民生底线。各地对低收入群体在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时应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5日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简便易行、群众接受、灵活多样的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严格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管理 (一)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有关机构代征。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代征手续费由各市、县财政按不超过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安排。 五、狠抓收费政策落地 (一)加强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省级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做好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督促各地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以及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企业要公开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情况、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政策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要求及时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并确定征收途径;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更新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信息;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乡镇供水企业按规定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征收工作,同时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和提升自来水覆盖率;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协商一致后,由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住建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按期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三)兜住民生底线。各地对低收入群体在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时应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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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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