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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强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

   记者2月4日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加强对医疗污水及城镇污水的监管。  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故标准》(GB18466-2005),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督促其根据要求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必要时加密消毒频次,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密切关注设施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饮用水水源地方面,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必要时加密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抓好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加强水源地巡查检查,配齐应急处置物资,防范污染风险,确保水源安全。  另外强调,加大对定点医院、隔离点、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巡查力度;强化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监管,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防止病毒扩散。对不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等方式偷排、直排、乱排医疗污水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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