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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制定出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适用处理规模在500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体系的空白。  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生态坏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主要接收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及旅店饭馆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医疗机构污水等非生活污水。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四级调研员陈悠介绍,农村生活污水特点与城市截然不同,点多面广、可生化性强,该标准综合考虑福建省农村实际和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实行分类分区原则。不同地区、不同处理规模执行不同排放标准。如,对出水排入Ⅲ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等封闭水域或水库等半封闭水域的处理设施,从严执行一级标准;对收纳水体水质要求不高的处理设施,执行相对宽松的二级标准。对已经发生黑臭的水体,严格控制氨氮指标;而对2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当放宽要求。  陈悠说,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农村生活污水标准选取的指标更精简,选取了四项必控指标和三项选控指标,该标准不一味要求治理深度,鼓励污水经过适度处理达到一定回用控制标准后资源化利用,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农田、林地消纳生活污水中的氮、磷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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