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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未建配套设施排放废渣污染环境 两老板获刑

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均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该铝锭加工厂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

2018年10月,江西省金溪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当地一家铝锭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建设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便擅自投入生产,生产的废气废渣直接排放,严重影响周边环境。2019年3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环保局对该厂进行督查时,发现该厂对环保局下达的执法文书置若罔闻,在供电部门断电的情况下,私自搭电恢复生产。督查中,还发现该厂将炼铝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倾倒在厂区附近的裸坑中,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废渣倾倒点的下方土壤经鉴定,镉超标高达3.9倍,且相对对照点土壤,其氟化物严重超标,最高超出90倍。

另查明,上述铝锭加工厂系金溪当地两位村民合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徐某某两人向环保部门缴纳了环境损害鉴定费3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1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徐某某两人在未获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铝锭,将生产废渣倾倒在厂区附近,导致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将生产废渣倾倒在厂区附近,严重污染周边土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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