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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拟规定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支付生态补偿费

   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置的区域,应当向该区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  《条例(草案)》在《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了源头减量和规划与建设两章,将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合并为一章,增加了餐饮垃圾管理、农村垃圾管理、垃圾收费制度、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等重要内容,共九章七十八条。  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的建设,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提供替代设施。  在餐饮垃圾管理方面,将厨余垃圾的定义为“家庭、餐饮经营者、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除居民家庭厨余垃圾外,加入了餐饮和市场经营活动产生的餐饮垃圾种类。  针对农村垃圾管理,宜因地制宜加以规范。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置的区域,应当向该区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事项。同时,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风险,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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