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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看看哪些细节值得商榷?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及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这个部门规章,是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内容的贯彻实施,对机动车建立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明确相关的责任和具体举措的配套规章。”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环保召回有望告别无法可依

  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也是保护环境的务实举措,这不仅在我国,也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高度重视。

  2014年5月,大众“排放门”的“雷”被引爆, 2015年9月,美国政府向大众公司开出巨额罚单,“排放门”事件震惊全球。至今,召回的汽车累计千万辆之多,花费超过数百亿美元,余波仍未平息。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持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经过近四年的广泛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如果没有这个较为明确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就没法实施。所以,两部门通过征求意见,制定好这一部门规章,可以使机动车的监管制度更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吴青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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