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惊雷不断”的长租公寓 杭州昨出台监管试行办法
11月26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联合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发布了《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从资金监管要求、公示监督、风险防控金设立、风险警示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保障租户及房东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试行办法有两处变化
上个月,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发布了《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这次发布的《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相比,有了两个明显的变化——
一、住房租赁企业变更专户开户银行时,只须在变更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向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无须向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在《征求意见稿》中,“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风险防控金全部缴交到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缴交到位应缴资金的50%,6个月内全部缴交到位。而在最新发布的《监管办法》中,放宽对“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缴纳风险防控金到位时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新增委托房源,应同步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3个月内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6个月内缴交至50%,12个月全部缴交到位。”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收来的租金必须存入唯一监管账户
《监管办法》明确要求,杭州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要在杭州市范围的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报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专户管理,实现资金动态监管。
同时,也需通过租赁平台对外公布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在企业经营活动场所、租赁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
针对“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专户中要冻结部分资金作为风控
《监管办法》要求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企业 (以下简称“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在专户中冻结部分资金作为风险防控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于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租金及退还承租人押金。
风险防控金的总额,按住房租赁企业纳入租赁平台管理房源量对应的、应付委托出租人月租金总额的2倍确定。扣除风险防控金后,所余部分资金不足以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本期应付租金的,将被风险预警一次;累计3个月被预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住房租赁企业列入风险警示名单。
“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托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出租人支付租金,以及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缴租金或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通过向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向银行申请解冻并使用风险防控金。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列入风险警示名单、暂停办理网签备案、取消资金扶持资格、记录企业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记者 詹程开 李毅恒 通讯员 房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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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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