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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天顺风能股票

济技术开发区洋江 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负责人:周瑞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予以披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502,0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的,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现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

审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时股东大会及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决程序符合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表决结果有效。

2、会议逐项表决通过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 点 30 分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

1、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

规范和勤勉尽责,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途。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投票流程等内容。

同时,董事及部分公司高管以及本所律师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司章程》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

2.1、发行规模

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2.9、决议的有效期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2.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2.2、债券期限

2.6、募集资金用途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天顺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雪瑞 律师

二 0 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

陈碧玲 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有效性

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7、发行债券的上市

份总数的 60.99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所持股份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 502002800 502002800 0 0 100%

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时股东大会及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告》中载明的议案。

所持股份 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

议人员资格的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有效性发表律师意见。

股东就公告中列名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502,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99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

查看公告原文

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五、结论意见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吴雪瑞律师、陈碧玲律师(以下简

致: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如期在江苏省太仓港经

在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 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江苏周瑞昌律师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4、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2.5、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经本所律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露,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3、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其表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2.8、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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