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能图片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图
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风险因素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交易风险、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股市风险等,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五节之“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随着政策的持续支持,全球碳排放交易机制的逐步形成,光伏发电产业链技术持续创新、产业链成本持续下降,光伏发电等价点将逐个实现,光伏发电将具有更强的能源市场竞争力。同时,随着我国及全球能源供给结构调整,光伏发电发展空间广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发行对象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公告编号:临2015-039
现代农业建设投资方向,总投资60,8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法规,该项目农田耕作免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建成后收益良好。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批程序
名称: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企业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六)限售期
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及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方面,中国大力提倡在东部地区应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但由于安装晶硅产品对屋顶承重要求较高、对防水保温有一定,相当一部分屋顶项目得到发改委核准后无法开工,大约有2GW的光伏指标被浪费,而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板具有重量轻、不需屋顶、不需支架、安装简便等特点恰好填补这一国内市场空白。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5.效益分析
公司未来通过绿色水稻、有机水稻的建成,将逐步提高公司水稻产品的品质,为公司实行现代化农业的战略打下基础。
新湖集团将以现金认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在哈高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哈高科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哈高科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哈高科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注册资本:29,790万元
2、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及股票发行数量随之进行调整。
(1)土地流转的意义
三、认购方式和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95,238,095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项目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煤炭约占商品能源消费构成的76%,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大力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将成为减少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而按人均计算,我国则是能源的贫国,消费水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十分突出。太阳能等新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组成部分。为加快新能源发展,国家已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能源战略的重要措施,相继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2009年出台的《新能源振兴规划草案》初稿显示,到2020年我国太阳能光伏的发展目标为总装机容量2000万kW。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总投资将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确定为10.50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1.66元/股的90%。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及股票发行数量随之进行调整。
1、建设背景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为95,238,095股,发行前公司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本总额增加时,上述发行数量按同的比例调增。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行数量上限、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② 土地流转为农民进城创造条件
1.募投概况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新湖集团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湖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新湖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均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交易。
在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越来越难适应以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
8、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其所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3)本次发行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现代农业建设和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及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咨询和投资建设。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126.36万股,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直接持股比例为16.0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自然人黄伟,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光伏发电成本快速下降,发展空间广阔
2014年《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政策表明,土地流转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国家政策的。
成立日期:1994年11月30日
成立日期:1994年3月25日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新湖集团业务发展状况及主要经营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七)上市地点
7、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1月21日。
与晶体硅光伏电池和非晶硅电池相比,薄膜光伏电池具有高效率、低成本、长寿命等多重优势,不仅能有效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还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减少污染。此外,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电池产品不受欧美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壁垒的影响,可面向全球客户销售。
一、新湖集团概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拟为95,238,095股,具体发行数量由哈高科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0.50元/股。
3.实施的可行性
据央行统计,4月末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00.59万亿元,贷款余额66.55万亿元,存贷差达34万亿元。从上看是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产能过剩,企业开工不足,银行为规避风险惜贷所致,而实质是城市资本过剩的结果。但与此同时,农村资本却几近枯竭。农户由于经营规模过小,加之土地不能抵押,很难得到银行信贷支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质上就是劳动密集型农业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农业转变。统筹城乡发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最关键的是要促进资本下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离开了资本,农业和农村经济就失去了血液。推进土地流转集中,实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大量的资本,这为资本下乡提供了广阔天地。
(1)国家产业政策,把握电力机遇,丰富公司商业模式
(二)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及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咨询和投资建设
近两年,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有关文件,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大力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扶持农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这为农业企业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
四、新湖集团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发行对象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摘要
(3)政策背景
① 土地流转为农业现代化开辟道
(五)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2)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当前处于历史性发展机遇期
四、限售期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新湖集团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土地问题历来是中国和建设的核心问题。以及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是由农村土地承包的。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才能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湖集团。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流转得到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省的地质、气候等条件适合农业的投资与发展。伴随我国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用地流转明显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是规模经营。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省位于我国的东北地区最北部,地域辽阔,是纬度最高的省份。全省土地辽阔,土地面积为45.48万平方公里。截至2014年,总人口3,833万人,人口密度低。此外,是国内黑土地中最大的平原地区,同时也是全球三大黑土地区域平原之一。在温带气候中黑土地清凉湿润,土结构深,土质中含有的有机物质十分丰富,含有的氮磷钾量很高,普遍高于华北、长江中下游的平原土质所含有的肥力。尽管省处在北温带,严寒季节时间长,不过炎热季节温度高,降水足,高温天气和降水足的时间在一个阶段,阳光、热量以及水分十分有助于一年成熟一次的作物成长。
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区,是著名的“东北大米”主产区。公司将对购入的农业用地进行整体规划,建立绿色水稻及有机水稻。有机水稻在第四年逐渐开始盈利,从长远前景来看,种植有机水稻有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3)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性能优良、市场潜力巨大
注册资本:36,126.3565万人民币
随着光伏转换技术的不断提高,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根据德意志银行2015年2月发布的光伏行业市场研究报告,2015年初全球已有39个国家和地区的光伏发电已达到电网(用电侧)的等价点(即光伏度电成本与用电侧电费均价相等)。
(十)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报批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为现代农业及光伏产业两个方向,但其具体项目尚未确定,公司存在一定的风险及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符合能源产业发展方向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新湖集团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新湖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国内外实践表明,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新增用地需求大量增加,周边农区重新配置农村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为土地流转提供变革空间及需求市场,推动土地生产要素结构上的重组和功能上的转换,实现了土地流转。
9、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与上市事宜,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审批程序。
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涉足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光伏产业,国家产业支持政策,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业务及盈利增长点。同时,有利于上市公司把握电力机遇,完善商业模式。我国电力包括电价、电力交易体制、售电侧、发展分布式电源并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允许分布式电源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等多个方面,其中光伏是政策明确支持发展的分布式电源类型。
(一)本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第一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经营范围:化学品(限批发,范围详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焦炭、橡胶及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矿产品(不含专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的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湖集团承诺本次发行认购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
2014年11月12日,中美联合发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计划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15年6月30日,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确定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20%左右。清洁能源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和国家责任。
我国已经进入了城镇化的加速期。城镇化首先是进城农民的市民化,而我国目前的城镇化实际上是“半城镇化”。据统计,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52.5%,但户籍城镇化率只有35.5%,2.6亿农民工真正进城落户安居的很少。究其原因,除了户籍、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度安排的缺失外,缺乏必要的经济条件是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出在于进行第三次土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二、认购价格和数量
五、新湖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以及诉讼等情况
第二节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实施。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③ 土地流转为资本下乡提供通道
未来各中能源占比情况预测
代表人:杨登瑞
(1)发展清洁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途径
本次发行前,新湖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6.08%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现代农业建设总投资为60,800万元,待资金到位后直接用于在境内购买农田经营权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整改、耕作和种植,建成公司的现代农业产业。
2、如本次发行未经哈高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如本协议约定的生效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而新湖集团不按本协议约定参与认购,或不在缴款通知书的支付时间内向哈高科支付全部或部分认购款项,由此给哈高科造成损失的,新湖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20日
(2)土地流转与城镇化的关系
单位:万元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尚需下列审批程序:
六、违约责任条款
2、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对象以全部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代表人:林俊波
4.投资情况
(4)有利于完成企业建设现代农业的目标
(3)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认购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城镇化与土地流转既互为推进又相互制约,是一种双向、复杂、动态的关系。在城镇化与土地流转互动机制的逻辑模型中,二者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土地流转为城镇化创造良好的空间支撑和人力资源,城镇化为土地流转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撑。由于城镇化的实质是生产力变革引起产业结构的演化,导致人口和其他经济要素从农村向城市转移。所以,产业结构演化是推进和深化城镇化的核心动力。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本公司与新湖集团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新湖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因此新湖集团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会中与此次发行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未参加有关议案的表决,与本次发行有利害关系且享有表决权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将放弃与本次发行有关议案的投票权。
通过在地区购买农田经营权使用权,将土地进行出租、耕种普通水稻与有机水稻;土地出租耕种比例逐年降低,提高自种水稻比例。有机水稻前三年产量随土壤化肥含量逐年下降,自第四年开始产量稳定;且前三年作为绿色水稻售价与第四年开始的有机水稻售价有所不同,因此有机水稻销售在四年后开始体现。同时,土地在购买后进行简单的整改即可投入使用。
单位:万元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必要性分析
(一)现代农业建设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田家桥2号
随着光伏发电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成本的下降,以及电网基础设施的智能化发展,我国光伏产业扶持政策相继出台,逐步明确了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及金融信贷支持和并网管理服务等相关细节,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科技部《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等国务院及主管部委文件明确了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的战略方向。我国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将促进我国未来光伏发电市场保持稳定快速增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
实收资本:36,126.3565万人民币
(一)国家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承诺,应按照法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现代化或现代农业是以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生产方式。其中,规模化是前提和基础,没有规模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30多年来,尽管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十分缓慢,农业危机日渐。党的报告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因此,大力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从而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开辟道,奠定的物质基础。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中50,000万元购买位于省境内的农田经营权、使用权,用于发展建设公司现代农业。
1、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哈高科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发行完成后,新湖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1、本协议在以下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同业竞争情况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新湖集团最近一年一期主要经营数据如下(其中新湖集团2014年的财务报表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0.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单位:万元
(八)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释义
重要提示
6、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其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总部位于浙江杭州,系浙江民营百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金融服务、地产、矿产资源、股权投资等领域,是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SH.600208)和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600095)的第一大股东。
实收资本:29,790万元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如下:1、现代农业建设。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将50,000万元资金投入用于农田经营权使用权购买以及整改建设,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的业务;2、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及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咨询和投资建设。将50,000万元资金投入用于光伏产业,拓展公司在新能源方面的业务。
公司声明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基本情况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公司已参股光伏电站经营企业,通过本次募投,公司将进一步挖掘其光伏行业技术与经验,快速切入光伏领域,加快实现公司的战略业务转型。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在全球能源消费剧增、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增加、气候变化日益增大、生态逐渐恶化、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的大背景下,加快对各种可再生、无污染绿色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世界的共识。
(2)本次发行事宜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经哈高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股东大会豁免新湖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
近两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加大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及股票发行数量随之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新湖集团。
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在化石能源供应日趋紧张、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未来能源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一轮国际竞争的战略制高点,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高新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作为21世纪最有潜力的新能源,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已经成为上至,下至民间资本的关注重点,其开发利用增长率远高于常规能源,必将进入人类的新能源结构,成为基础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到 2100 年,太阳能将成为未来能源的主流,占比将达总消耗能源的 70%(数据来自欧洲联合研究中心),见下图:
发行人: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本次发行完成后,新湖集团仍将保持控股股东的地位,自然人黄伟仍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注册地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集中区天平2号
(下转26版)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2015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