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若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则在完成利润分配前,公司不能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鉴于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在推进过程之中,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董事会建议公司2021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公司立足于太阳能光伏产业链的垂直一体化模式,长期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光伏发电系统解决方案,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光伏硅片、电池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等业务。公司生产工厂在国内和海外均有布局,国内主要分布在河北邢台和廊坊、江苏扬州和连云港、安徽合肥、上海奉贤、浙江义乌、云南曲靖和内蒙古包头,海外生产工厂分布在越南北江和马来西亚槟城。其中,电池组件是公司的核心产品。在不断完善主产业链的同时,加强光伏辅材和设备的研发力量,包括单晶炉、胶膜、边框等业务,为主产业链快速发展保障供应的同时,持续降低成本贡献力量。公司加大了下游光伏应用的投入,包括光伏电站、BIPV、储能等业务,已投运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主要分布在国内中东部和北部地区,在日本有少量的光伏电站项目运行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以公司各生产工厂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为主,其他已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散布于中东部等主要省份。BIPV和储能等业务积极储备技术团队和业务机会。
公司采购上游原材料---多晶硅,利用单晶炉的拉晶工艺生产出硅棒,利用金刚线切割加工制成硅片。
公司生产的硅片主要为单晶硅片,主要用于加工单晶太阳能电池。公司生产的硅棒、硅片主要用于公司内部的继续生产加工,少量对外销售。随着拉晶工艺持续改善提升,单晶炉的硅棒单月产量快速提升,生产成本大幅降低,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线切过程中使用的金刚线线径和单耗持续改进,大尺寸硅片的产能爬坡周期短、成本低,为公司高效率电池和高功率组件的技术迭代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公司上游生产的硅片,通过电池生产工艺加工成电池片,公司的电池片主要用于内部继续生产加工成组件,少量对外销售。公司电池片主要为单晶166mm/182mm尺寸的电池片,电池工艺类型主要为魄秀(Percium)系列。随着公司新建电池项目的顺利投产、达产,电池转换效率大幅提升,生产成本明显下降,大尺寸电池在转换效率和生产成本上做到了行业领先水平。
其中,公司电池片以魄秀(Percium)系列高效166mm/182mm单晶电池片为主,目前量产主流转换效率已达23.60%,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研发的倍秀(Bycium)电池(N型电池)中试线产出的电池转换效率达到24.6%,最佳电池批次效率超过24.8%,工艺持续改进,进一步降低电池生产成本,提高电池的性价比。
公司生产电池片以及部分外购的电池片通过封装工艺加工成组件,组件是公司的主要终端销售产品,组件客户主要为国内外光伏电站投资商、工程承包商以及分布式光伏系统的经销商。
公司主流组件产品包括单晶半片/整片组件、双面/单面组件,规格主要为54片、60片、72片和78片,并根据不同硅片尺寸和工艺技术路线mm多主栅,双玻/单玻等多种高功率组件类型。此外公司可根据客户的需求对光伏组件进行定制化生产。功率是电池组件的核心参数,基于182mm大尺寸硅片的高功率组件DeepBlue3.0,主流标准72片版型功率可达535-555W。DeepBlue3.0高功率组件的推出,为市场客户提供了更高性价比的产品,下游电站业主的电站建造和运营成本均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
公司主要通过旗下电站项目公司进行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及运营。其中,集中式光伏电站生产的电力主要销售给电网公司,集中式光伏电站主要分布在河北、河南、山西、宁夏、东北等中西部和北部地区,该类地区光照资源充足、土地辽阔,项目收益情况良好;在日本有少量的集中式光伏电站运营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主要面对终端客户或自用,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
近两年,公司出售多个存量电站,增加了电站业务利润和现金流,完善了开发-建设-运营-出售的电站业务模式。报告期末,公司正在运营的产生对外售电收入的电站项目合计装机量约350MW。目前,国内有多个在建“平价上网”光伏电站项目,项目容量约为700MW,预计于2022年底前陆续并网发电,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自持光伏电站规模,可以持续贡献稳定的清洁电力和收益。
借助主产业链的优势,联合行业优势企业,逐步加大辅材和设备制造的研发投入,已具备胶膜、铝边框、银浆等辅材及单晶炉、高纯石墨制品等设备自主生产能力,进一步降低辅材和设备成本,为主产业链快速发展提供保障,实现战略协同。
2020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靳保芳先生被平度市监察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案调查、留置。
2021年4月16日,公司接到靳保芳先生通知,监察机关已解除对其留置措施。靳保芳先生恢复正常工作,推进公司及子公司稳健发展。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00元/股(含)。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2021年7月23日,公司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依据《回购报告书》相关规定,回购股份价格将由不超过人民币36.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5.80元/股(含)。
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为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董事会经与中介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审慎研究后决定终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为了提升公司硅棒/硅片产能规模,降低成本,完善公司垂直一体化产业链,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实现在新一代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域的战略布局,抢占市场先机;满足公司现有产能及未来新建产能的资金需求,降低财务成本,增强持续盈利能力,2021年8月23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年产20GW单晶硅棒和20GW单晶硅片项目”、“高效太阳能电池研发中试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2737),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22年3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3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靳保芳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将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396号审计报告。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30,175.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9.8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3,862.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31%;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为5,696,744.7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49,426.11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若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则在完成利润分配前,公司不能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鉴于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在推进过程之中,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董事会建议公司2021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立信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了核查意见,上述意见及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自查和评价,并编制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立信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了核查意见,上述意见及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满暨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企业愿景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拟定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等;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提名杨爱青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止。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杨爱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正案》。
杨爱青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至2009年,历任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技术员、班长、线长、车间主任、生产部副经理等职务;2009年9月至2015年12月,历任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工艺部经理、制造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至2017年3月,任上海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2017年至2021年,历任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智造第二事业部总经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2022年1月至今,任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轮值总裁。
杨爱青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69,546股,持有因股权激励被授予的尚未行权的期权252,000份。东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10,330,368股股份,杨爱青先生持有东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5.53%的出资份额。
杨爱青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运涛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396号审计报告。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30,175.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9.8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3,862.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31%;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为5,696,744.7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49,426.11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若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则在完成利润分配前,公司不能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鉴于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在推进过程之中,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同意公司2021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能够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满暨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对已离职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40,39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3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回购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对已离职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订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健全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经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人员,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方式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更加线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预期信用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2021年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人民币62,548.72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30.68%,具体如下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长期应收款,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除此以外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和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前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2021年度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2,484.00万元、-534.69万元、-105.87万元,共计影响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1,843.44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原来导致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减值的金额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恢复。
公司在对存货进行清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算,公司2021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24.15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
光伏行业技术持续革新,为应对市场环境变化,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持续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部分生产设备技术迭代淘汰,使用价值下降。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审慎评估,并就其低于账面价值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8,792.21万元。
另包头电站项目用地指标已如期解决,但后期为接入系统发生的施工和修缮等成本超出预期,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项目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了测算,并对其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2,137.22万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计提后有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下属子公司或指定的合作经销商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给终端客户,金融机构向终端客户提供,公司为终端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提供担保。
2、公司子公司或指定的合作经销商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出租给终端客户,公司为各终端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回购责任。
上述两种模式下,2022年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具体以签订相关协议为准。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上述业务需要发生的担保,将不再另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户用光伏业务项下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条件的终端客户。公司及金融机构对终端客户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该项业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操作模式也会被陆续纳入到终端客户的征信系统,保证了资产的安全性;终端客户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如有) 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还款来源相对稳定可靠。
- 标签:太阳能2020年报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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